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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关于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1-08-18 15:11:07来源:剑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12

各乡镇人民政府、仰阿莎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正确开展按时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不动产组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按时完成我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剑河县关于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官网截图

一、准确把握工作重点

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加快权籍调查,对合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确权登记。

二、全面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排查

为全面掌握我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真实情况,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对辖区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排查,为确权登记工作奠定基础。以村、组为单位,以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台帐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和高清航拍影像全面开展排查。认真清理历年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档案、登记台帐,建立排查工作(明细)表。要明确专人,与村、组干部一起组成工作队,逐户开展排查,重点排查登记档案和登记台帐遗失,但农户持有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情况,全面真实掌握每个村、组历年已登记发证的宗地数。一是有登记档案的,可以确认为已登记发证宗地数;二是登记档案缺失,但登记台账有记载、有权利人领证回执的,可以确认为已登记发证宗地数;三是登记档案、台账、签字回执均缺失,但实地调查农户持有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可以确认为已登记发证宗地数。排查发现登记档案和登记台帐遗失,但农户持有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时,要同步拍照或复印,重新建立登记档案和台帐,纳入已登记发证的宗地数进行统计。凡是没有依据的,不得纳入已登记发证宗地数进行统计。

在全面开展排查的基础上,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日常执法巡查、易地扶贫搬迁、征地拆迁、一户多宅、权属争议等情况,合理确定本辖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总宗地数,应确权登记宗地数,已确权登记宗地数,以及不具备确权登记条件的宗地数。

各乡镇(街道)要在2021年3月10日前全面完成排查工作,并将排查情况表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至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陈桥连,电话:18985831122,邮箱:583482723@qq.com),县自然资源局要在2021年3月20日前汇总上报州自然资源局。

三、抓紧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

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等文件要求,在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对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作用,推动解决宅基地“一户多宅”、缺少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权利主体认定等问题。各乡镇(街道)要组织群众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申请,实现批量受理、集中审批登记。

(一)确权登记范围

1.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取得宅基地的。

2.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建成的房屋具备合法的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

3.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前房屋已建成,但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属于合理住房用地需求,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确认的。

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并退出原宅基地的。

5.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合法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以及因合法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6.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

7.村(居)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

(二)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1.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因土地征收、土地综合整治、易地扶贫搬迁等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安置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取得合法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

4.权属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5.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小产权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一户多宅的;

6.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确权登记的。

(三)面积认定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4.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5.宅基地和房屋实际面积超过认定面积的,但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个子女已婚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确认可以分户的,给予分户登记或按共用宗地登记,且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的面积不得大于可分户数的面积标准之和。

6.因继承、离婚等分家析产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以原有的合法宅基地和房屋面积进行分割登记,且分割后的房屋必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无法分割宗地的按共用宗地登记。

(四)确权登记程序

1.申请。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各乡镇(街道)组织群众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申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仰阿莎街道)。

2.审查。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

3.审批。根据联审结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于2021年5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宅基地申请的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及规划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及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报县自然资源局统一办理登记。

4.登记。根据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审批结果及规划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城镇建设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确权登记。位于城镇规划区外且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确权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仰阿莎街道)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确权登记。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省、州要求在2021年6月底前通过不动产登记平台完成60%的登记成果汇交,在2021年底前完成全部登记成果汇交。各乡镇(街道)及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务必高度重视,压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排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职能职责,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切实做好宣传发动、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成果审核及入库汇交等,督促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业单位加快调查进度,及时提供高清航拍影像图等调查成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抓紧对一户一宅、合理住房用地需求的宅基地进行确权,坚决遏制农村建房乱象,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确权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三)优化办理流程。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工作流程,实行统一申请、批量审批、集中登记,切实提高确权登记工作效率。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村、组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农民参与的主动性,营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加强督促调度。要加强工作调度,严格落实月报制度,掌握真实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对工作不重视、填报数据失实、弄虚作假、推进不力的,严肃进行通报批评。

剑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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