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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曹县农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1 16:39:35来源: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9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曹县农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曹县农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促进农业节水,规范农业灌溉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简称农业水权)交易行为,维护农业水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4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鲁水规字〔2016〕3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办发〔2017〕5号)、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曹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曹政办发〔2018〕34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鲁水规字〔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农业灌溉取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曹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水权证等形式,将用水权益明确到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后,可以开展交易。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三条农业水权交易遵循政府引导、双方自愿、信息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业水权以农户、农业用水管理组织或村庄为单位,根据灌溉定额、灌溉面积、作物种类及当地水资源状况确定。农业水权采取动态管理、定期核定,期间因许可水量发生变化、土地流转或土地用途发生变化而导致农业水权转移变化的,须经发证单位批准并重新核发。

第五条农业水权有效期以年度为单位,本年度内未使用的水量或未交易的水量,将自动归零。第二年度,将另行审核赋于水权。

第六条农业水权交易额度不得超过水权证载明的有效期内尚未使用的水量,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交易对象包括拥有农业水权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

县、乡镇、村应当为开展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创造条件,并及时将用水权益及其变动情况予以公布。

第七条农业水权交易可采取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曹县农业水权交易平台和委托农民用水管理组织交易等形式。

第八条农业取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可通过双方协商实行有偿转让或无偿转让。

第九条通过曹县农业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分别提出交易申请,在平台上发布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信息,达成协议后,签订书面交易合同。

第十条委托农民用水管理组织进行交易的,由需求方向农民用水管理组织提出委托交易申请,载明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由农民用水管理组织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

第十一条交易双方应及时将交易信息在有管辖权的农民用水管理组织备案,村、乡镇级农民用水管理组织要将当年的交易情况及水环境变化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统一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耕地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其农业水权由水权证发放单位无偿收回。

第十三条农业水权交易收入扣除规定的交易费用后归转让人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农业水权交易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先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县水务、农业、市场监督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管理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对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水权交易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完善计量监测设施,适时组织水权交易后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转让方或者受让方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权交易批准文件的;未经原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水权交易平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内部管理。水权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运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县水务局和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所有。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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