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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2021-08-06 18:06:10来源:黔西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8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规范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2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政办发〔2016〕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黔西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资金是指:

(一)根据中央、省、市涉农资金整合有关文件中明确的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具体为: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含直接发放给农牧民部分及农机购置补助,包括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二)历年资金使用效果不好、存量结余较多的专项资金,重点是历年中央、省、市财政安排实施的项目,截止目前无法实施和实施完成结算后结余资金。

(三)县级政府安排的涉农资金。

第三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挂钩,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项目为经黔西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的实施方案中安排,并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

第五条 整合资金支出方向要紧紧围绕脱贫目标、现行的脱贫标准,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范围内统筹安排。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配、管理和使用涉农整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整合资金的预算与分配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结合上年度可整合的涉农资金规模,对本年度整合资金规模进行预算,整合资金主要为上级各部门下达可用于整合的专项涉农资金,县级年度预算中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明确列入整合规模的县级资金。

第八条 整合资金的分配主要根据每年度编制的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行资金分配。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九条 整合资金主要投向全县脱贫攻坚急需的领域,以农村基础实施建设和农村产业发展为支出方向,重点向深度贫困乡镇、村倾斜。

第十条 各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应按照国家、省、市、县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围绕贫困县脱贫标准、农民增收增产、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状况、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等方面,充分发挥本单位行业优势,积极谋划扶贫项目,切实保障脱贫攻坚顺利推进和巩固脱贫成效。整合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农村沼气、农村电力、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安全住房、连户路及庭院硬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农田治理、土地整治、农业用地基础设施、农村环境整治、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防护林建设、种苗工程建设等。

(二)农业产业发展。包括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种养殖产业、林业产业、加工业、农业服务业、民族手(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农业信息化、山地旅游业、大健康产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村互联网产业、资产收益扶贫、乡村旅游产业等。

(三)支持农村“三变”改革,资金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按股分红,持续增收。

(四)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特惠贷”贷款贴息。给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能和技术培训给与补助。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上不起学的问题。

(五)重点项目建设。对全县扶贫攻坚、小康创建、民生事业改善、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的重点项目。

(六)其他脱贫攻坚需要的项目等。

第十一条 整合资金不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企业亏损;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按照《黔西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进行报账。

第十三条 涉农项目实行县、乡两级报账制,除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或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需实行县级报账外,其余的项目一律实行乡级财政报账。

第十四条 涉农项目涉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应按照《黔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政发〔2016〕32号)相关规定执行,达到上述实施意见要求未按要求走相关流程的项目,报账部门一律不得报账或拨付资金。凡符合预算评审要求的项目,一律送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招投标和工程结(决)算。

第四章 部门职责、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整合资金的使用管理职责:

(一)黔西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承担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享有对应的政策制定、资金安排、项目审批等自主权,同时对整合后资金的使用效益承担责任。

(二)各乡镇(街道)或采取县级报账项目的主管部门是涉农项目的实施单位,要根据扶贫开发的任务,脱贫标准等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负责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规划组织实施、日常管理、验收、监督检查、报账资料的收集等工作。同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并对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涉农项目的管理部门,结合本单位职责及脱贫规划,负责对乡镇(街道)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立项、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报扶贫办审核。为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及审查意见,并对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四)扶贫部门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脱贫攻坚要求进行审核,并编制本年度整合资金项目库,并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立项。

(五)财政部门是整合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上级可纳入整合的涉农专项资金及县级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或可纳入整合的资金进行整合,负责资金的拨付、项目的预算评审及监督检查,同时作为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资金管理办法、报账实施细则、监督管理制度等工作的牵头单位。

乡级财政负责本级整合资金的收支管理、资料审核、资金拨付、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

(六)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操作流程

(一)每年初,由县扶贫、财政部门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请编制本年度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申报本年度扶贫项目的文件。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文件后,结合本单位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通知各乡镇(街道)申报项目。

(三)各乡镇(街道)应结合自身脱贫任务、目标及自身实际,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谋划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审核通过后,将项目报县扶贫办审核。

(四)县扶贫办根据部门报送的项目,结合黔西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及本年度脱贫攻坚需求,编制本年度涉农资金项目库,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及时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批复,并下达到实施单位,县财政根据资金整合情况及实施方案,将项目资金下达相关单位。

(五)实施单位收到项目批复后,应立即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执行,做好报账资料的收集。

(六)每年底,由县扶贫、财政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监督、绩效评价及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同时,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责,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 每年底,由县扶贫、财政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围绕脱贫攻坚目标制定绩效考评制度,重点围绕减贫成效、精准识别和退出、精准帮扶、整合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黔西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公示公告制度》相关要求执行,对项目及资金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县、乡各部门在管理使用整合资金的过程中,违规使用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未纳入整合的资金按原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原《黔西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黔西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四个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黔扶领〔2018〕12号)中《黔西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纳入整合的有关资金原则上不再按原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如有特殊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商财政、扶贫部门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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