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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2021-08-06 18:04:32来源:大方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大扶贫战略行动计划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黔党发〔2015〕27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文件精神,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大方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涉农资金是指中央、省明确规定纳入支持贫困县(自治县、区)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具体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原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水利发展资金中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部分资金合并而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对上级财政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不纳入整合。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不断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

第四条 紧紧围绕“脱贫、摘帽、增收”三个主要目标,实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与实施“大扶贫”战略挂钩;确保扶贫投入稳步增长、继续巩固脱贫成果,确保贫困村和贫困人口不返贫;提高资金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扶贫工作成效。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实施扶贫开发政策落实,实现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面完成大方县的脱贫攻坚任务。

第二章 资金分配使用与拨付

第五条 资金分配。整合资金项目安排根据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瞄准当年脱贫的贫困村和贫困户,以减贫效果为导向,积极探索扶贫到户的新措施,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优先支持积极性高、脱贫愿望强、班子团结有为、资金使用规范的乡(镇、街道)和贫困村,实施覆盖面大、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六条 资金安排。纳入整合方案支持的项目要由县扶贫办等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库中选择,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选择符合现有目标标准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分项目提出建设任务、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编号、项目主管单位、实施单位、实施地点、项目建设时间、项目预期脱贫成效等效益情况、投资计划等,做到可操作、可考核。同时,要统筹安排各类扶贫项目,形成攻坚合力,避免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与社会帮扶等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简单重复。

第七条 整合使用。根据上级各部门下达的资金,确定本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县扶贫办提出的整合项目,围绕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确定2020年大方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

第八条 管理使用流程

1.单位申请项目(仅限于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扶贫办收集汇总→扶贫、发改部门审核→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安排意见→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文件→单位按项目管理实施。

2.整合资金拨付程序。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由实施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按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报账。

第九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更改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须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按原渠道报批。

第十一条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突出脱贫实效,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改革创新试点,依法依规安排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运用“三变”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公司、合作社与农户,特别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之间利益联结机制,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项目为重点,以“公司、合作社”为承建平台,把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第十三条 涉农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

第十四条 整合资金项目涉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属于政府采购及招投标范畴的,应当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负总责,审定年度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及实施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依据整合试点政策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及考核要求等,围绕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及相关财政涉农资金规模等实际,着重对项目安排、整合资金范围及资金管理要求等进行审议,以确保整合方案符合政策规定、可高效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县级脱贫攻坚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六条 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由县扶贫办负责根据各年度贫困乡镇退出、贫困村出列、贫困人口退出计划和巩固脱贫成效成果,确定年度涉农资金项目。凡需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都必须是进入“项目库”储存的项目,入“库”项目一律要履行前期论证、评审、立项、申报、审核等程序,并由政府组织财政和相关业务部门及专业人员队伍联合统一进行。“项目库”由县扶贫办管理,整合项目应确定具体详尽的实施内容,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6个要素。避免同一项目多头要钱、重复安排资金的问题发生,确保项目质量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强力推进项目实施。2020年整合资金安排实施的项目,按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及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各单位抓紧组织实施,未启动的项目及时启动,需调整重新安排的项目及时报县扶贫办,扶贫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各涉农单位认真核定本单位本年度项目资金需求并提交县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对单位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对是否纳入“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过程中,涉及预算调整事项的,需按预算调整程序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按要求做好相关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同时,要按照《关于加强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财务管理的通知》(黔财农〔2018〕167号)要求,梳理做实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围绕项目如实反映资金的渠道来源、指标调整、科目列支及支出情况等要素,将台账作为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指导和推进整合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督促项目推进,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大项目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县政府网、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公布年度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财政扶持政策及资金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发改、财政对年度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申报项目或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规章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完成,需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的,由审计部门出具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开展绩效评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目标考核,对项目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行为重点整治并问责。将绩效评价结果科学、透明地用于专项资金分配和考核问责中,使绩效评价真正发挥其规范效应和震慑效应。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在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致使资金投向出现偏移,项目实施不成功等,按照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截留、挤占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扶贫领域融资风险,不得通过名股实债、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举借债务以及开展其他形式的违规融资,坚决遏制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推动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鼓励党员干部履职担当。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严格甄别、客观公正原则,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创造良好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和谐生态。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农整合资金分配及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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