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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高县做好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

2021-08-02 15:44:36来源:高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97

2020年3月13日,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高府办函〔2020〕14号)发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高府办函〔2020〕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4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求,为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颁证工作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惠民利民工程,是关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二)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颁证工作,直接关系到每户农户的切身利益,通过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户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户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二、总体原则

(一)规范调查,依法依规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图库一致”为调查基础和前提。严格法定程序,简化调查、登记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群众。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遗留问题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维护群众利益,严守政策底线,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三、登记范围及要求

登记范围为高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增减挂钩项目等已建成的房屋。高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记颁证工作以镇为单位,严格落实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的法律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收集农户、宗地相关资料,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一)登记流程及资料要件

1.不动产权籍调查。

由县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业单位按《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进行权籍调查,并对其坐落、面积、界址等进行现场勘查、测绘,制作房屋分户图、宗地图等相关图件,并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将相关图形、数据导入不动产数据库。

2.申请。

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交复印件,查看原件);

(3)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土地权属来源批准文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居民聚居点,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等房屋用地批文,验收合格证或立项批复;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房屋面积测绘图或房屋平面图;

(6)无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资料不齐的提交经组、村、镇确认的《高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审核表》;

(7)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符合村镇规划的许可证或证明、选址意见书;

(8)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增减挂钩项目等已建成的房屋需用地批文、验收合格证或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拆旧区内原办理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等材料;

(9)承诺书;(详见附件2)

(10)符合申请登记的其他证明材料。

3.受理初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机构按规定对申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登记条件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及时受理。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要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正的资料。

4.审核。

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宅基地使用和房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申请、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权籍调查成果逐宗逐项进行权属审核。

5.公告。

(1)对经审核拟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作《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就地予以公告,并拍照存档。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复查。

(2)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

②家庭人口数;

③房屋来源;

④准予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所有权面积;

⑤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部门。

6.登簿。

公告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上的面积栏目填写准予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在附记栏还应标明宗地面积、实际房屋建筑面积。

7.颁证。

登记审批后,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监制具有防伪技术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书》直接颁发给权利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证书。

①登记人员制作《不动产权证书》及签收簿,通知权利人领证。

②权利人凭身份证原件和《不动产登记收件单》,经颁证人员核对一致后,在签收簿上签字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③颁证人员整理颁证签收簿,并按规定移交归档。

8.归档。

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登记颁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工作。

(二)关于确权中“户”的界定、分户和指界问题

1.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主体,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家庭户为单位。权利人以户主为代表予以登记,户内所有家庭成员都在“不动产权利人”一栏进行登记。

2.对于符合分户条件,但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实际已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新建房屋占地符合相关规划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无异议,通过村民小组、村、镇三级审核确认后,按“一户一宅”的相关政策予以确权。

3.坚持“一户一宅”,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该土地建造生活用房,即一宅对应一房。因此,在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时,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有两处及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处宅基地及房屋进行测绘。)

4.户主不在家的、确系联系不上的农户、对权籍调查中相邻权利人拒不到场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确权(详情见附件1)。

(三)关于确权中无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及房屋权属确认问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及房屋,应当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按照“一户一宅”不超宅基地和房屋面积标准的原则,通过村民小组、村、镇三级审核确认方式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四)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面积认定及超占面积的处理

1.以房屋自墙为界确定房屋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测量规范》执行。

2.权利人能够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住建(房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土地权利证书或批准文件且未进行过改、扩建的,按证书或批文载明的面积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①至本通知下发之前修建和竣工的房屋只有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的,按批准面积确认房屋所有权面积;无批准手续的,按不超过合法占地面积3倍的合理建筑面积,通过村民小组、村、镇三级审核确认。

②自本通知下发之后修建和竣工的房屋,按照规定,必须要有农村房屋审批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和房屋验收备案材料。

③关于房屋竣工验收问题,规划区内3层及3层以上的房屋需要有农村房屋审批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同时具备相应的房屋验收备案手续(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安全鉴定手续),2层以内由申请人作出安全书面承诺;规划区外3层以内(含3层)的房屋由申请人作出安全书面承诺,3层及以上应有相应的房屋验收备案手续(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安全鉴定手续),并经村民委员会(社区)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予以确权登记。

(2)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依法确权,予以登记。

(3)农村村民未履行批准手续和超过批准面积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②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提供不出任何权属资料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组和镇出具证明,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经改、扩建的,按现有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③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符合规划其超面积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权利状态栏中注明“宗地总面积XX平方米,批准面积XX平方米,其他建设用地XX平方米”,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确权登记。

(五)关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确权问题

1.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整(婚嫁等合法原因迁移)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未再安排宅基地或转为城镇户口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且公告无异议的,可予以确权,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嫁等合法原因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户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且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且公告无异议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扶贫搬迁、增减挂钩项目等经依法批准在本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宅基地及房屋可以确权,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扶贫搬迁、增减挂钩项目等)获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修建住房”。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文、验收合格证或立项批复(需三审确认)可以集中办理登记,每户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确权。

4.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权利主体。

5.夫妻双方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是农村户口,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可以以农村户口一方为权利人办理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建造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也可以根据权利人要求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6.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流转(受让人应具备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和资格)和通过法院依法判决等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确权登记。

7.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其宅基地及房屋通过政府批准后或在原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现状没有变化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产权证书记事栏上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8.对原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工作、购买商品房、小孩读书、投亲靠友等需要将户口迁入城镇后,宅基地继续使用的,并且户口迁出后依然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确权登记。

9.继承人、受遗赠的权利人,可依法公证或由镇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家庭所有权利人进行人民调解,在家庭所有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出具调解意见(协议)书,作为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确权依据问题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镇企业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镇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暂缓办理、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

1.土地权属或建筑权属有争议,无处理结果的,暂缓受理。但申请异议登记的除外。

2.集体村民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未退,暂缓受理。

3.规划区范围内超用地和规划、建设面积标准修建的暂缓受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1.已下达土地征收批文而未进行补偿的宅基地及房屋。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非永久性占地搭建物,如种养殖大户的附属建筑物等临时设施。

3.城镇居民擅自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4.房屋坍塌、已拆除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由镇政府牵头通过基层司法(或人民)调解,满足区域内不动产权利人对房产依法自愿处置、重新安排以及继承等诉求,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司法(或人民)调解:

1.房产证权利人为父母,土地证权利人是子女,且子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其它宅基地,申请将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

2.原登记产权人去世后,申请将不动产登记给同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或子女的。

3.通过购买、交换非本家庭成员的房屋的。

4.父母双亡,继承房屋的。

5.家庭成员间析产等其它适用于司法(或人民)调解的类型。

七、收费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颁证不收取农户任何费用。不得借机乱收费、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宅基地指界人委托书

2.安全承诺书

3.高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三级确认审核表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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