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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禹政文〔2019〕2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2021-07-28 13:42:39来源:禹王台区人民政府阅读量:622

各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工作,坚决守住耕地数量、质量双重红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一、实行管控性保护,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导向作用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先导、调控和统筹作用,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

各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在编制、修订与土地相关的规划时,要首先考虑保护耕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上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作相应调整。新增建设

用地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进行选址,坚决杜绝建设项目违反规划随意选址占用耕地。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除涉及科学发展载体、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外,一般不再启动局部规划调整修改程序。

二、实行约束性保护,严格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各乡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的基本农田划定部署和要求,在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落实城市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工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总体质量等别不得低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别,集中连片程度应有所提高。不得借基本农田划定或者建立数据库之机,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降低基本农田的质量标准。

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及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并将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三、实行补救性保护,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

进一步强化耕地谁占谁补的法定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用地单位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原则,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要求,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对暂时难以落实“占优补优”要求的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耕地质量等级相差不超过一等的,要在规定时限内落实到位。要统筹协调解决本地的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优先保障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的需要。

国家、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要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按要求做好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复垦后不得低于临时占用前的耕地数量和质量标准。

要结合实际,制定耕地质量建设规划,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和提升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秸秆快速腐熟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工作,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推广深耕深松技术,构建合理耕作层,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资源利用率。采取地力定向培育、强化土壤投入品监管、有效管理污肥污水施用等措施,预防和消除土壤污染,建立完善的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四、实行建设性保护,有效开展土地整治

区政府主导和统筹本辖区的土地整治工作,以土地整治规划和国家、省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积极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平台,组织协调涉农部门积极实施高标准粮田建设工程,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集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生产能力,以达到增耕地、减劣地、扩优地的整治目的。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制度。各有关单位要对已峻工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跟踪管理,积极引导农民进行种植业生产,防止出现土地撂荒或被建设占用。

五、实行倒逼性保护,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减少耕地占用

各类项目选址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非耕地,经过论证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减少占用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程度。可能造成耕地污染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原则上要远离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大力盘活闲置用地,充分利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城区土地二次开发利用,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缓解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加大工矿废弃地复垦力度,恢复土地生产能力,增加发展空间。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适当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成本,通过价格杠杆激励节约集约用地,约束粗放利用行为。

六、实行惩治性保护,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认真落实土地动态巡查制度,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管力度,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完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联动处置和移送移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部门与公安、监察、法院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依法严格查处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持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定期对重大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七、加强部门联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南郊乡政府、汪屯乡政府作为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强化部门共同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一是国土资源部门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法规政策,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完善耕地特別是基本农田管护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二是农业部门做好耕地地力管理工作,加强耕地地力提升、质量监测等工作,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严格管理、有序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进行粮食种植,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三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涉土资金,重点保障耕地保护资金需求。四是环保部门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及时掌握和反馈全区耕地环境状况,积极探索对受污染耕地进行修复治理。区环保分局积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五是区审计局切实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内容。六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情况践行监督检查,对未严格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七是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农林牧机局等部门在编制规划、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有力保护、有效保障,有序开发。

八、严格目标考核,确保耕地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坚持把耕地保护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强化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区政府将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在资金、土地整治项目安排等方面给子一定倾斜。对未完成耕地保护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涉及土地管理的有关业务;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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