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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绥阳县蒲场镇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修订)

2021-07-22 10:12:43来源:绥阳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48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农发〔2020〕8号)、《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341号)、《遵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通知》(遵市农发〔2020〕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与管理机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 及《绥阳县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为导向,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全面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守底线,保障权益。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土地收益。

(二)政府引导,集体主导。按照“县级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和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方式,推进农民自主管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

(三)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坚持规划先行、城乡统筹,将农民建房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紧密结合,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盘活存量宅基地,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一)申请条件。根据《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以向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社)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级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导致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住房处在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需要异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8)经批准全家户口(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均已迁到本村组,迁入时间满1年且原居住宅基地和承包地均退交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的。

(9)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前款规定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住房。

(二)用地面积标准。在新的土地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前,仍然按照黔府办发〔2017〕65号文件规定执行。

(1)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2)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宅基地面积计算: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三)农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农村住房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两楼一底),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美丽乡村示范点、风景区周边的旅游村寨等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每户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20平方米。

(四)申报材料。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社)级组织应向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至少出示其中一个原件);

(4)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5)申请人与村(社)级组织签订的申请用地协议(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社)级组织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6)公示及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建房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一)严格审批程序。全面落实“三到场”(实地审查到场、开工查验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和“四公开”(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申请人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制度。

(1)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或直接向村(社)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再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村民小组或村(社)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其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是否征求拟申请宅基地相邻权利人意见,并提交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2)公示。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等情况在本村民小组或村(社)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3)上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或村(社)组织将农户申请和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社)组织审查。村(社)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集体成员资格条件,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土地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社)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窗口。

(4)联合审查。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窗口应自接到宅基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委托农业服务中心牵头办理宅基地审批管理,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召集相关单位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上提出审批意见。并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林业、水务、交通、供电等部门现场踏勘,对申请事项进行联合审查并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以及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是否占用高压供电架空走廊、是否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是否符合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是否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上签署意见。在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5)核发批准书。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合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各村(社)书记通知农户,可先修建房屋。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验收合格的农户,经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在5个工作日内向农户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通过的理由。

(6)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际需求,制定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

(7)开工核查。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是否签订施工合同。在施工中,不定期进行现场监管。

(8)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街道)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不符合《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4)未结婚就申请分户建房的;

(5)离婚后与父母子女办理户口投靠手续,将户口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其投靠的父母子女有住房的;

(6)男女婚嫁后虽户口未迁出,但其家庭成员(夫妻子女)户籍未在申请建房所在地的;

(7)非农业户口的或虽是农业户口,但户籍未在本行政村的;

(8)以申请宅基地为目的,在公安机关办理分户手续,分户不满2年的;

(9)申请使用的宅基地涉及农用地,其农用地转用手续尚未依法批准的;

(10)申请原址翻建的农户,原住房经鉴定为A或B级的;

(11)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仍有住房,或者原籍宅基地未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12)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13)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14)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寨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15)原有住宅被征收,已将原住房折算成货币进行补偿安置的;

(16)实施增减挂钩等政策,获得安置补偿费用并签订自愿放弃宅基地承诺书的;

(17)申请的宅基地属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建设的区域。

(18)申请的宅基地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距离河岸不足30米的;申请的宅基地距离水库大坝两端少于50米的,坝址下游少于 200米的;申请的宅基地距离渠道边墙外延少于10米的。申请的宅基地与高压输电线路设施距离,1-10千伏少于5米的;35-110千伏少于10米的;220千伏少于15米的;500千伏少于 30 米的;超过500千伏的,需专题论证。申请的宅基地与公路设施距离,国道少于20米的;省道少于15米的;县道少于10米的;乡、村道少于5米的;高速公路(含匝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少于30米的。

(19)申请的宅基地属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公路建设控制区和已纳入规划实施的重大工程范围内的。

(20)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农村村民分户申请宅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第二轮土地延包(划地人口)的农村村民或其子女家庭,且户口属本村(社)本组的;

(2)同户(以户口簿为依据)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结婚成家,人均住房面积不足 30 平方米,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3)结婚分户的,父母必须和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中一个子女家庭共宅;

(4)未享受过其它住房保障政策。

(四)强化农村宅基地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宅基地审批相关资料归档留存,每月底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存档备查。

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前已经审批的宅基地档案资料仍由镇自然资源所自行管理,文件下发之日起受理的宅基地审批档案资料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蒲场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改革及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彭 伟 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组长:刘显雄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

谢 力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杨春珊 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王 琳 镇党政办负责人

湛永超 综合执法局蒲场分局局长

彭 杨 镇财政所所长

丁云杉 镇农服中心主任

王 胜 镇自然资源所所长

周 颜 镇林业站站长

吴洪毅 镇水务站站长

杨 进 镇经发办主任

陈博楠 镇司法所所长

王朝勇 镇派出所所长

张国志 镇供电所所长

各村(社)书记

领导小组成员如因人员变动,则按职责自行进入领导小组,并按职责开展本项工作。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镇人民政府: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组织管理和日常审批监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纠纷仲裁管理等有关工作,明确负责宅基地审批的工作职责及人员安排。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及审批便民服务窗口,明确2名干部专门从事农村宅基地管理及审批工作。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建立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要突出“一户一宅”原则、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落实“三到场” 和“四公开”制度,确保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规范有序、落地落实。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集中规划、宅基地资源有偿退出、“建新拆旧”回收利用和增减挂钩复垦等管理机制。要指导村(社)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对接相关部门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村(社):主要负责宅基地日常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用地建房情况排查、自查,发现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建设宅基地苗头,应进行劝导,及时做好化解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相关制度和管理台账,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各村(社)至少明确1人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受理宅基申请,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请宅基地是否存在争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互权利人意见、以及对申请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并按要求提交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审批手续。对已批建的,督促建筑安全监管。

农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各村(社)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巡查监管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调查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用地需求报镇自然资源所。审批过程主要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是否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自然资源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在审批过程中主要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在生态红线内;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司法所:负责对宅基地管理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及宅基地纠纷调解。

综合行政执法分局: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建房违规违法行为执法、处罚工作。

村建中心:负责和指导各村(社)制定农房建筑风貌的设计,督促落实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以及确保农村建房规范施工等有关工作,其中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督促完善建筑工人安全保险、建筑工人意外保险等相关工作。负责集镇规划区内的宅基审批。

财政所:负责落实宅基地改革管理预算经费及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并按要求征收建设税费。

水务站:负责审查农村建房用地是否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内,农村建房用地是否在河道范围内。

林业站:负责审查农村建房用地是否在自然保护林地范围内,协助做好违法占用林地建房行为的查处。

经发办:负责审查农村建房用地是否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供电所:负责审查农村建房用地是否在供电控制区内。对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政府相关部门证明的农村宅基地,不予办理用电手续,配合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的宅基地开展停电工作。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服务大局,相互配合,主动入位,要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和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在机构改革中不断档,不脱节,实现有机衔接、有序推进。

(四)保障机构人员。农村宅基地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统筹资源,整合力量,明确工作机构,充实农村宅基地改革与审批管理工作人员,保障有人办事、有效落地。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村(社)、相关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六、其他规定

凡在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向自然资源部门递交宅基地建房申请且还未受理审批的农户,未建部分按照本文件规定申报办理;未批先建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坚决予以查处。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蒲场镇____村(社)____年第____批次农村宅基地申请村级通过公示

>>如有绥阳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绥阳县农村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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