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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7-05 17:51:04来源: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29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粤委农办函〔2019〕73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会同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共同起草了《清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发布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3月发布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要求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因此,制定本《办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办法》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包括:《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过程中,我们要求《办法》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持一致并广泛征求各街镇、部分村居、区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1、2020年4月17日,区农业农村局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2、2020年4月28日,为了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清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清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3、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反馈意见于2020年9月4日再次征求各单位意见;在2020年9月18日召开清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座谈会;在2020年10月22日再次在清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七大部分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明确各级各部门审批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承担属地责任,要充实力量,落实人员,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依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街、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各街镇要细化优化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明确了各街镇要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把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的面积标准。宅基地地上房屋建筑标准:

1、房屋首层层高应当控制在4米以下,二层及以上每层层高控制3米以下;

2、房屋总楼层数应当控制在3层及以下。

3、消除公安分户前置障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①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②同户居住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为一户。

4、明确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7种情形:

①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②因自然灾害或者政策性移民实施村庄规划、旧村改造,需要搬迁安置的;

③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宅基地的;

④自愿退出宅基地向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⑤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申请新建住房的;

⑥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被征收或者街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明确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8种情形:

①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②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③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④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未经依法确权的;

⑤将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以及将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⑥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⑦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是明确了申请办理宅基地建房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审查通过后,报送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审联办并每月上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四部分是全面落实“五公开,三到场”。审核制度。“五公开”即: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五方面的公开。“三到场”即:街镇负责审核的有关部门要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第五部分是明确行政执法权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的精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区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第六部分是其他规定。

1.本实施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2.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3.本实施办法由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负责解释。

第七部分是8个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申请不动产登记证书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仅供参考)

8.清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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