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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政办发〔2021〕10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公证体制机制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29 14:18:31来源: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068

为激发公证人员创业活力,进一步发挥公证制度作用,强化公证工作的公益属性,推动我县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等4部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司〔2017〕78号)和《山东省法律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7〕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沂水县公证体制机制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和公证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规定,顺应国家事业单位改革大趋势,积极稳妥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

坚持公益属性。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司法部、省、市关于公证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属性定位,依法依规推进改革。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制约公证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在法人治理、内部管理、服务民生等方面创新工作机制,激发公证机构活力,增强公证事业发展后劲。

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公证需求,突出公证服务和职能特性,不断拓展公证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体制机制优化创新

撤销山东省沂水县公证处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重新组建沂水县公证处(以下简称县公证处),实行企业化管理,不再纳入机构编制、人事和财务预算管理,仅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主管部门仍为县司法局。县公证处依法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开展业务。

(二)人员安置和管理

1.对于原公证处12名事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回县司法局或留在县公证处工作。选择回县司法局工作的,带编安置到县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县政府法制服务中心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县群众诉求调解服务中心),原副科级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其他中层干部由县司法局统一安排。选择留在县公证处工作的,不再保留事业身份,退休时按相关政策办理退休。

2.如自愿选择留在县公证处的公证员达不到法定执业人数(有2名以上公证员),由县司法局根据自愿原则,经县司法局党组研究,由部分具有公证执业资格的人员到县公证处担任公证员,组成帮助团队,设立1—5年的帮助期。在帮助期内,帮助工作人员身份和人事关系维持不变,帮助期满后,帮助工作人员回县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县政府法制服务中心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县群众诉求调解服务中心)工作。

3.现有11名聘用人员由改制后的县公证处继续留用。

4.原县公证处4名事业身份退休人员由县司法局负责管理。

(三)公证员队伍建设

落实公证机构的用人自主权,县公证处人员由县司法局帮助工作人员、留任人员、新聘用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组成,核定人员25名。县公证处根据自身发展和工作需要,向县司法局呈报公证员和聘用人员用人计划,经同意后,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聘用人员情况及档案报县司法局备案,采用聘用合同制管理,工资由县公证处发放,购买“五险一金”。

(四)薪酬制度改革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山东省法律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号)精神,改制后的县公证处按照“依法纳税、留足发展基金,实行绩效工资”模式运行,帮助工作人员、留任人员、新聘用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财政不负担其工资社保等费用,其薪酬工资及社保由县公证处承担。县公证处根据个人工作绩效、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综合因素,自主制定绩效工资的内部分配方案,绩效工资总额不超其档案工资(包含岗位、薪级、绩效工资等)的三倍,报县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五)财务制度改革

1、原公证处办公设备、设施继续由改制后的县公证处使用,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2、债权债务。原公证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县公证处承接,改制前原公证处公证收入由改制后的县公证处继续留存和使用,用于保障县公证处的日常业务开支和人员工资,保障正常运转。

3、财务管理。改制后的县公证处依旧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财务制度,按企业缴纳各项税费。改制前账户结余资金交由县财政代管,改制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行自收自支管理,每年1月31日前,公证处应在核实收支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向县司法局等部门报告。县司法局应当每年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严格依法依纪处理。

(六)档案移交及后勤管理

改制后,公证档案由县公证处管理保存。完善县公证处自主管理权和监督权,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公证协会行业管理、公证机构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公证机构法人自主权,实行人、财、物自主管理。县司法局要加强纪律作风、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监督和指导。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是司法行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民生权益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县公证处党支部依旧在县司法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留事业编制的人员,党组织关系由县司法局统一接收。

(二)稳步推进改革。县司法局和县公证处根据本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事业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

(三)严明工作纪律。严格组织人事纪律,严格财经和国有资产管理纪律,严禁借推进改革以各种名义私分、侵吞国有资产。改革期间,县公证处要正常开展业务,不得给群众造成不便。对因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而引发不稳定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时间安排。自本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按照方案要求开展资产清算、机构新设、人员安置等工作。自2021年6月1日起按改革后的体制机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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