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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连平县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

2021-06-25 13:38:20来源:连平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6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和《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源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河自然资发〔2020〕135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全县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不包括宗祠堂、未在批准范围内建设的独栋厨房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申请登记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三、登记内容和时限

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权属、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权属和自然状况。确权登记工作于2020年10月全面展开,至2020年12月31日完成。

四、登记方法

(一)权籍调查

为确保本次“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需进行前置权籍调查工作。调查期间,调查作业人员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到各单位、各户进行现状房屋调查,核查每幢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情况,并同步开展资料收集。同时,作业人员到各单位和个人住户进行房地测量,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方便,不得无故阻挠和干扰测量人员作业。

根据权籍调查结果输出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不动产调查登记申请表,交由权利人签字确认。

(二)登记发证

本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村集体集中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的工作模式。村委会应协助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权籍调查初步成果形成后,由作业单位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公示,并由街镇、村社进行盖章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预审,并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首次登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且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其它事宜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家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关系到权利人切身利益,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履行现场核查义务并积极提交相关登记资料。

(二)各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需提前准备下列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含土地证、房产证)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2.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提交继承相关资料;

3.身份证、户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指界委托书;

5.申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

7.其他有关材料(如指界通知书或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调查表、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权籍调查成果,各级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处理决定、权属争议调解书等,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等)。

(三)本次确权登记是连平县人民政府主导的总登记,不向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登记费用。如有不法人员利用本次调查进行非法收费或非法活动,有关单位或个人可向连平县自然资源局举报。

联系电话:0762-4332570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连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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