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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港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06-23 17:06:42来源:临港区区管委办公室阅读量:452

各镇办,区直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临港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区管委办公室

2018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港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区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威政办发〔2015〕1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新时期农民。

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立足产业、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扶持”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架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临港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育工作在区管委统一领导下,由区农业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区工委组织部、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科技金融办公室、教育体育处等有关部门参与。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认定范围(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爱农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积极服务农村,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有志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管理的返乡农民工、转业复员军人、城镇居民、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等;

2.在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临港区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主要从以果树、粮食产业和瓜果蔬菜、苗木花卉为主导产业的农民中遴选,逐步覆盖到畜禽养殖、农产品贮藏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产业,并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生产经营效果较好,对周围村民影响、示范、带动力强。

第六条认定标准:

1.粮油种植规模50亩以上;各种可供采摘、销售果品种植规模30亩以上或采用先进生产模式,种植新、奇、特品种3亩以上;

2.达到市级及以上畜牧标准化验收的养殖场;

3.掌握先进的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且果蔬贮藏能力达到2千吨以上;

4.无违法违纪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认定,由区农业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八条个人申请。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

第九条逐级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推荐上报所在镇(办);各镇(办)根据自身实际,经综合评议汇总确定后,上报区农业经济发展局建档备案。

第十条评审认定。区农业经济发展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认定团,对建档备案的申报人选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公示公布。行政村(社区)、镇(办)、区三级对认定人员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公布,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扶持政策,并接受各级政府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将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区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实施“四优先”,即:优先申请涉农优惠扶持政策;优先申报安排中央和省、市级项目扶持;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鼓励和扶持中高等院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复转军人从事农业创业,鼓励社会资本和工商企业支持农业生产,对达到标准的,经认定后纳入新型职业农民管理范畴。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办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行业协会,相关部门要简化办证手续,并优先推荐国家和省、市级示范社的评选,促进农业经济组织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六条新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补贴资金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十七条优先享受农业科技服务,相关部门通过组建技术指导员或科技特派员队伍,一对一地与新型职业农民结成科技帮扶对子,实行全程免费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优先享受农业信息服务,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人才库,对新型职业农民中涌现的典型以及产前、产中、产后的相关信息及时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在各类评优奖励活动中,同等条件优先。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考察、学习、培训交流活动,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平台。针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现状,定期免费开展农业相关培训,帮助其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对新型职业农民创业的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按高档次执行,提高相应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以最低的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创业融资需要。

第二十一条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原产地认证和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各级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在大型城市农产品营销网点,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二十二条对从事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辐射能力强,效果明显的,推荐参加中央和省、市级示范建设的评先选优。

第五章考评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考核制度。建立以参加教育培训、实现农业效益和履行社会责任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制度,区农业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目标完成以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评。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第二十四条实行动态管理。有违法违纪行为,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区农业经济发展局核实后,终止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且不再给予资格认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以户为单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对取消资格者,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农业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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