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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2021-06-21 11:04:19来源: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850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95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龙门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龙门县新一轮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是龙门县行政区域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标准:按10元/亩/年进行补贴。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标准视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基本农田补助资金筹措。县级补贴资金主要从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收益中列支,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含省级补贴)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理、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支出。另外,可将发放至村集体的补贴资金统筹用于精准扶贫开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以及农田水利建设,允许按照村务公开等相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

第七条 补贴条件。实行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省级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规定程序办理。

(二)县级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由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依据与县政府签订的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定基本农田补贴面积,于每年4月底前报县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审核后,县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拨付上一年度县级补助资金至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由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拨付至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

第九条 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保障措施。

(一)县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成员,负责研究和决定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具体事务。

(二)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上报的年度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并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拨付补贴资金工作方案。县财政局应确保县级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及时筹措,并及时下达省级基本农田补助资金,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县审计局应依法对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应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目的意义,营造“谁保护、谁受益”的良好氛围,增强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共同坚守耕地红线的意识,使全社会更加自觉地参与到耕地保护中,促使社会共同监督管理补贴资金和基本农田保护。

(四)对违反相关规定破坏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停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当年的补贴资金。在恢复原状或按相关规定补划基本农田之前,暂停对该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五)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放到村的补贴资金应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资金使用账目应在村内进行公示,确保补贴工作公开透明;发放到村民小组的补贴资金,在使用前应向村委申请并进行公示,确保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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