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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

2021-06-09 11:37:47来源: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阅读量:652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积极发展环境友好、可持续健康畜禽养殖业,保护好生态环境,特制定电白区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茂名市电白区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官网截图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和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DB44/T749-201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茂名市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茂名市河流两侧畜禽养殖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和适养区,达到既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又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术语与定义

畜禽包括猪、牛、鸡、鸭等主要畜禽。畜禽养殖场是指根据国家《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达到养殖专业户及以上划定标准的养殖场。划定标准如下: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生猪≥50头(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年出栏)、蛋鸡≥500只(存栏)、肉鸡≥2000只(年出栏);鸭≥2000只(年出栏);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规模: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年出栏)、蛋鸡≥10000只(存栏)、肉鸡≥50000只(年出栏)、鸭≥50000只(年出栏)。

三、划定原则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境内沙琅江流域、3条入海河流流域水环境质量已经无法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的现状,对沙琅江、共青河、龙记河(观珠河)、黄岭河、大社河、麻岗河、城区入海河流沿岸,罗坑水库及入库河流等重要湖库周边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以及保护居民正常生产生活,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搬迁或关闭。

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内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制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本划定方案实施后,禁止在畜禽养殖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本划定方案实施前,新增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其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不能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区(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搬迁或关闭工作由所在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落实。

3.畜禽养殖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雨污分流、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

以下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省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包括一、二级和准保护区范围;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城区城市规划区区域范围,各镇(街道)规划区区域范围,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区域范围,禁止建设养殖场。

(三)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四)风景名胜区

省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五)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

沙琅江、黄岭河、大社河、龙记河(观珠南门河)、儒洞河、龙湾河、麻岗河、罗坑水库入库河流、寨头河、森高河、关屋河(水东河)两岸外延500米范围,禁止建设养殖场。

(六)农田基本保护区

省政府及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农田基本保护区范围,禁止建设养殖场。

五、畜禽养殖限养区

以下区域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一)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边界外延1000米区域范围。

(二)中心城区建成区、各镇(街道)建成区除禁养区外的其它区域范围。中心城区、各镇(街道)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的区域范围,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集中区用地边界外延500米的区域范围,农村村庄边界外延500米的区域范围,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外延500米区域范围。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边界外延500米区域范围。

(四)省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区域范围。

(五)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重要地表水体沙琅江、黄岭河、大社河、龙记河(观珠南门河)、儒洞河、龙湾河、麻岗河、寨头河、森高河、关屋河(水东河)两岸外延各500-1000米之间的区域范围,重要水体主要支流两岸外延各500米的区域范围,中型及以上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除禁养区外的其它区域。

(六)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外延各200米区域范围,高速公路出入口200米区域范围。

六、畜禽适养区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均为适养区。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电白县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茂港区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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