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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03 17:56:52来源:坡头区人民政府阅读量:5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扶贫政策及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分两类:一是指2016年以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即中央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人均两万元扶贫开发资金)、各界社会捐赠资金和各帮扶单位自筹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扶贫资产或投资收益类项目返还的本金;二是指2016年以前,即扶贫“双到”期间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

第四条 扶贫资产类型主要按功能性质分为经营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主要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类和资产收益类资产,包括扶贫资金投入发展设施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光伏、商铺、水电站、乡村旅游等形成的固化资产和股权。公益性扶贫资产主要指扶贫资金投入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不产生直接资金收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捐赠的设施设备等。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指为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扶贫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坚持保值增值、产权清晰、优先扶贫、循环利用、监管规范的原则,重点发展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致富,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

第二章 产权归属

第六条 依据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所属,分为区、镇、村三级扶贫资产,并进行资产登记,确保扶贫资产权属清晰。

一、到户类扶贫资产,由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行经营管理,收益权、所有权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不予确权和登记,本文不再叙述;其余均归属于集体资产,归集体所有;

二、在村级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属村级资产,登记在村一级;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与其他资金共同投资的产业和资产性收益项目所有权归统筹权属投入的区、镇或村,即区级统筹投资,权属归区级,属国有扶贫资产,资产登记在区一级;镇级统筹投资,权属归镇级,资产登记在镇一级;村级集体投资,权属归村级,资产登记在村一级。

四、同一个项目既使用财政专项扶贫开发资金又使用其他资金的,按出资比例确定资产占比和权属。

第七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村级扶贫资产由镇人民政府裁定处理,并报区扶贫办备案;区、镇级扶贫资产由区人民政府裁定处理。

第三章 登记和程序

第八条 为了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各级扶贫资产均应建立台账,详细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入库时间、数量、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等相关内容。除了财务入账处理外,还需在财政资产管理系统进行资产管理登记,对资产的新增、减少、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 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区、镇、村三级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一、各村要建立本级权属的资产管理台账,同时报送到各镇。各镇审批同意后,在镇、村两级进行公示。对涉及投资收益类项目返还本金,要在项目结束后15天内,依托村财镇管工作机制,及时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及明细账。

二、各镇要建立本级权属的资产管理台账,同时报送到区扶贫办。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在区、镇两级进行公示。对涉及投资收益类项目返还本金,要在项目结束后15天内,及时收回本金并登记入账。各镇街对各村上报的台账进行汇总,形成镇级资产管理总账,同时进行公告。

三、区级要建立本级权属的资产管理台账,同时报送到区政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在区政府网上进行公告,对涉及投资收益类项目返还本金,要在项目结束后15天内,及时收回本金并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条 在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分红或滚动发展扶贫产业,也可以由区、镇、村三级用于扶贫济困事业、项目运营管理费用及其他与扶贫有关的工作费用等,比例不得超过扶贫资产收益的20%。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区、镇、村三级制定具体的扶贫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和收益使用计划,明确分配对象和分配方式,区级报区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根据“三重一大”等原则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实施;镇级报同级党委、政府审议后,在镇、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实施并报区扶贫办备案;村级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后,在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上级党委、政府审议后,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扶贫资产属于集体的,贫困户只享有分红权利。根据贫困户脱贫情况,分红实行动态化、差额化,重点向老弱病残贫困人口倾斜,探索积分考评机制,杜绝简单发钱发物、“保姆式”扶贫,防止“政策养懒汉”。脱贫攻坚(2021年7月底)结束后产生的边缘贫困群体也可纳入分配对象范围,进一步完善扶贫项目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脱贫攻坚结束后,扶贫资产继续保持扶贫属性不变,其收益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分配方案,原则上用于支持公共事业建设、产业发展及扶贫公益事业发展等。收益使用审批程序参照各级制定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一般为:制定收益使用计划—民主评议—公告公示—收益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定期管护扶贫资产。扶贫资金所形成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资产所有者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资产可由资产所有者或委托授权人对扶贫资产依法以合同、协议等形式自主经营或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的选取。资产所有者可采取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经营主体包括有特色产业优势、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

第十六条 完善经营协议或合同。所有者与经营者须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带贫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同时明确经营者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扶贫资产经营方式包括集体自营、合作经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经营者要优先选择本地贫困劳动力,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增收脱贫。经营期限由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一年。

第十七条 经营风险的责任主体。扶贫资产经营者依法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负有保值增值责任,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主体的项目外,贫困村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经营风险防控措施。对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扶贫资产,经营者应用不低于财政投入资金的物化资产进行抵押,抵押比重由经营者和扶贫资产所有者协商确定,履行资产评估手续或公证手续,办理他项权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等抵押手续。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经营者应利用自有资金偿还投入时的财政资金,自有资金不足时,资产所有者有权拍卖抵押资产,用于偿还财政资金。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则应通过签订担保合同等其他保障措施,确保扶贫资产安全。

第十九条 资产的处置管理。扶贫资产在发包、出租和发生所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资产损毁时,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资产使用和处置的依据。

第二十条 到期后的资产处置管理。镇、村级扶贫资产所有权的变卖、报废和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及经营权或经营方式的变更均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扶贫部门审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公开,提高透明度。区级资产则由扶贫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一条 收回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项目合作到期收回的本金,严格按照中央、省、湛江市及坡头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使用,项目合作到期收回本金后,本金属于区级扶贫资金,由区国资公司选取优质项目投资,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镇、村级统筹投资项目到期收回本金后,由镇、村重新投资,报镇人民政府审批,也可委托区国资公司统筹使用。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区扶贫办主要职责:

一、对区级统筹实施的扶贫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督促指导项目实施主体、资产所有者做好扶贫项目建设及资产管理。

二、对扶贫资产的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负责本辖区扶贫资产统计,建立区级扶贫资产总台账。

第二十三条区国资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以企业化、市场化的形式对全区扶贫资金资产进行业务管理,挖掘优质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需求充分配置资金资源要素。

二、协助区扶贫办对全区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跟踪管理及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区扶贫资产统计报告,建立全区扶贫资产总台账。

四、作为区级扶贫资产所有者,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责。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辖区内实施的扶贫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督促跟踪项目实施主体、资产所有者做好扶贫项目建设及资产管理。

二、对本辖区内镇、村级扶贫资产的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负责本辖区扶贫资产统计报告,建立镇级扶贫资产总台账。

四、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 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扶贫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并上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联合各级扶贫部门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扶贫资产审计、检查。

二、及时规范做好扶贫资产账务处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由财政部门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三、将扶贫资产纳入财政资产管理平台监测,及时将扶贫资产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实现跟踪管理,避免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区、镇、村三级扶贫资产所有者主要职责:

一、依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扶贫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定期开展扶贫资产清查,建立扶贫资产台账。

二、制定扶贫资产经营管理制度、项目后续管护制度等。

三、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维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六、负责扶贫资产经营者的选定及资产收回。

七、定期上报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产经营者主要职责:

一、负责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及风险控制,保证正常经营。

二、负责执行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制度。

三、按规定及时划拨收益分红。

四、配合区、镇、村做好资产监督检查或其他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章 扶贫资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成立管理机构。区级成立区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扶贫资产管理,各镇成立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各行政村成立扶贫资产管理小组,三级扶贫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扶贫资产项目经营管理以及资产确权登记管理,对扶贫资产的决定事项要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并审核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全区各级扶贫资产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情况、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 收益使用计划、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对扶贫资产的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方案、会议纪要、公示、资金拨付、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形成完整的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区级扶贫及财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进行评估),检查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对经营管理好、运行正常、效益良好,贫困户获得真正实惠的管理方,优先安排来年及以后的扶贫项目;对经营管理效果差、效益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经查实,在全区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管理失职,导致公共设施受到严重损害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导致对财政投入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公共设施受到严重损害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的,经市扶贫、财政部门核验后,可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对挤占、挪用、套取扶贫资金,非法处置国有或集体资产,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坡头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湛江市坡头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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