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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鄌郚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鄌郚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17:55:18来源:昌乐县人民政府阅读量:522

各村:

《鄌郚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4月26日

鄌郚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8〕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局山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潍发〔2009〕1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发〔2009〕54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乐政办发〔2010〕6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有利于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造林、营林和护林积极性;有利于加快发展现代林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总量有效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的目标。由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全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有效推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范围

(一)改革原则。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积极、稳妥,在认真搞好调查摸底,掌握林权现状的基础上,先试点后展开。要及时化解影响农村发展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到以改革促发展,确保农村稳定和谐。

1、坚持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循林业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促进林业资源和效益的同步增长,实现林业增资源、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目标。

2、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集体林地资源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内部成员享有优先和平等的承包经营权。

3、坚持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维护农民切身利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愿。要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

5、坚持依法改革,确保改革规范有序。依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规范程序,依法操作,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好森林资源。

6、坚持因地制宜,确保改革符合实际。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不同地类和林种,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模式,使改革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具有特色、更加适应本地经济发展要求。

(二)改革范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重点是:

1、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尚未确权到户的宜林荒山(滩)、商品林(用材林、经济林)和农田林网,适宜分户经营的,要均分到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并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优先权。

2、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以及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且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合同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并妥善处理。

3、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的林地,限期完成任务或依法收回重新落实经营主体。

4、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生态公益林,所有权保持稳定不变,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管护措施。

5、农民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种植经济林和短期速生林的,不纳入林权改革范围。

6、山丘地区林地的承包期限为70年,平原地区林地、林木承包期可与耕地承包期30年相一致。四旁林木的承包期不少于10年。承包期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承包期内不因承包者家庭人口增减等原因随意变动经营权。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步骤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我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步实施,依次推进。按照县统一安排时间,2010年1月全镇展开,12月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全镇确权发证率确保达到95%以上。在此基础上,再用2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一)准备工作(2010年1月—3月)

1、成立组织机构。镇政府成立镇长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管区主任为成员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林业站,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

2、搞好动员部署。召开全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开展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村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安排部署改革工作。

3、认真调查摸底。以村为单位对林地、林木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特别是对已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承包、落实经营主体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详细调查。

4、制订改革方案。各村制订具体的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依法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镇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并报县林改办备案。

5、加强宣传培训。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政策,发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林权制度改革。要层层开展政策业务培训,使参与改革工作的人员能够正确运用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操作规程、顺利开展工作,确保改革质量。

6、准备物资和技术资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准备好外业调查、内业整理、档案保存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技术软件、地图表格、合同文本、登记台账、档案橱柜等物资和技术资料。

(二)勘界确权(2010年4月—9月)

1、签订承包合同。以村为单位对林地、林木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特别是对已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改制、落实经营主体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详细调查。对没有签订林地、林木经营合同的要依法补签,填写相应调查表格;对已经签订合同的要审查认定,对合同不规范的要依法予以完善;对未经合法程序获得的林地、林木经营权,群众意见较大的,可通过法定程序修改合同,调整利益分配办法,也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和办法解决。经调查摸底尚未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由村民委员会按法定程序制定承包方案,承包落实到户,与承包人签(补)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将《承包合同》和承包人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并报镇政府、县林改办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县林改办审查。集体所有的用材林、经济林和宜林地应一律落实承包经营主体。如有特殊情况,少量林地、林木不能承包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实地勘界确权。镇林改办与村组织专业人员对通过审查的承包人申请登记的无异议的林权进行现场调查,确定林种、树种、面积和四至界线等,逐块调查登记、勾绘成图,并将林权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存在争议的林地、林木资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进行处理。各村要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和完善调处预案,明确职责,加大调处力度;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方法妥善解决,及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做到“组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镇”,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档发证(2010年10月—11月)

1、核发林权证。勘界确权完成后,镇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材料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按照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要求,核实登记、录入微机后报县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林权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权属改变的,可进行变更登记;对旧版的林权证书,应登记换发新版《林权证》。

2、建档管理。确权发证完成后,镇、村二级都要建立林权档案,档案材料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建档。

(四)总结验收(2010年12月)

改革每一阶段结束后,都要进行阶段性总结和经验交流。镇林改办要及时全面掌握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制定检查验收办法,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权属明确情况。权属明确,合同完善,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2、确权发证情况。应发证的林地、林木,发(换)证率达到95%以上。

3、档案建立情况。改革文件、方案、林权登记材料等按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归档齐全,有固定存放地点;建立林权制度改革信息化管理系统,档案资料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建档,有专人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保管、服务。

4、林权流转及要素市场建立情况,建立专门的林业要素交易服务平台。

检查验收采取村自查、镇核查的方式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结束后,各村要认真开展自查验收、全面总结改革工作,并向镇林改办提交工作总结。镇林改办对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写出专题报告。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林改办要进行全面总结评比,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出现工作失误或有违法乱纪行为的,要限期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建立“县级直接领导,镇级组织实施,村级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逐级签订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镇林改办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和通报工作动态。

(二)保障资金。镇财政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落实改革专项经费。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严禁在发包集体林地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

(三)落实人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需要政策明、业务精、作风实的工作队伍。要抽调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扎实的同志组成工作队,专门从事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责任跟踪和过错追究制度。

(四)依法办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执行《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改革的各个环节都要实行“阳光”操作,规范操作,严禁暗箱操作,防止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

(五)加强监督。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和进度的关系,严禁违规操作。要加强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及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检查,防止走形式、走过场,确保改革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

(六)确保稳定。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改革中出现的纠纷。要把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贯穿改革的全过程。镇林业、城管执法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砍滥伐、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镇纪检部门要加大监督监察力度,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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