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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05-25 10:28:39来源:三水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586

农村集体资产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基础之一,是广大农民朋友多年以来辛苦劳动积累的成果。我区在城镇化、农村现代化过程中,集体经济市场化运营使得农村集体“三资”使用、交易、分配等行为较以往更为频繁,并加速转化为货币资金,农村集体资产总量不断增长。因此,规范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做好指导监督,政府责无旁贷。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一)有效期届满及新条例生效。区政府于2013年下发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府办〔2013〕42号)下称《试行办法》),按要求需进行重新修订发布。同时,随着2016年7月1日新《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施行和2017年12月22日市政府下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44号)要求,《试行办法》中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需要作相应调整。

(二)农村资产交易监管有新要求。《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流程、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因为《试行办法》对瑕疵资产交易、项目联合审批机制、资料归档整理等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执行中出现交易事项应上平台而未上、审批不畅顺、资料归档不完善等交易管理不规范现象。《试行办法》中还存在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职能定位不清晰、交易标准和程序应优化等的问题。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2013年6月20日)。

(二)参照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44号)。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际,经修订出台《佛山市三水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共七章52条。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1-7条),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8-17条),第三章交易方式(18-22条),第四章交易程序(23-37条),第五章交易管理与监督(38-44条),第六章法律责任(45-49条),第七章附则(50-52条)。比较《试行办法》),《新办法》的主要亮点是:

1.进行名称的变更。本办法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是通过严格规范集体资产交易流程实现维护农村集体成员利益的目的。因此,为了更加突出重点,修订时将原来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变更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2.区分了可交易的品种和范围。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关于集体资产规定,《新办法》中对集体资产交易品种、范围进行了明确和限定(第三条、第四条)。

3.进一步理顺集体资产交易中的机构及各自职责。《新办法》将集体资产交易中的工作机构分为:交易管理部门、交易服务机构,新设“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代替《试行办法》中的“立项审批部门”,并对各自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还特别规定“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资料真实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时,应当履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及风险告知义务,审核交易资料的完备性。”(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4.更加明确台账建立的责任主体。以实现集体资产交易“应上尽上”和“凡资产信息及交易事项必进交易平台”为目标,明确台账建立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追究的相关措施(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5.提高部分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条件。根据我区实际要求,《新办法》提高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农用地发包标准,由原来“单宗合同15亩以上(含15亩),或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农用地(含耕地、鱼塘、苗木地等)发包。”更改为“单宗合同20亩以上(含20亩),或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农用地(含耕地、鱼塘、苗木地等)发包。”(第十八条)

6.优化整合交易程序并增加“公开协商”情形。《新办法》明确了可以进行公开协商交易的情形及步骤,是对《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提及的“公开协商”条文的具体落实和细化,操作性强,有利于促进交易,实现村民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更大化。(第二十一条)

7.进一步明晰交易程序。《新办法》将交易程序以单独篇章进行说明。对公开竞投交易、公开协商交易、事项申报与审核、方案表决、交易申请与审核、交易信息发布、交易撤销和变更、竞投报名与资格审核、交易组织、交易结果确认与公示、合同签订、合同事项办理、资料归档、交易失败处理等要求进行明晰,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的新要求。(第四章交易程序)

四、具体政策解读

1、《新办法》适用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区内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农民集体设立的法人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农村集体资产范围。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5)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9)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10)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3、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范围。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的行为。

4、禁止交易的范围。

(1)已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2)已设立抵(质)押权,未经抵(质)押权人同意的;

(3)产权关系不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4)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5、区级部门及镇政府职责。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定期清理、建立台账,并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按规定流程进行交易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

6、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各镇(街道)规定。主要对交易事项是否符合公开竞投交易例外情形、分级交易标准、当地产业准入政策、用地政策、规划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等条件和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审核,不对资产权属完整性等出具意见。

7、交易服务机构。全区建立区、镇(街道)、村(居)联网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设立镇(街道)、村(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各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以下简称镇(街道)交易中心〕,各村(居)设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站〔以下简称村(居)交易工作站〕,制订具体规范的交易指引规程,实行“实体交易+信息管理”两位一体、同步实施的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常态机制。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作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服务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交易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的指导,主要职责包括:

(1)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及设施设备。

(2)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

(3)审核交易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审核资产交易事项是否经审核通过、交易方案是否经民主表决通过(民主表决可采用集体成员大会表决或经集体成员会议授权的成员代表表决,授权成员代表表决的方案,需公示5天,无异议方可实施)。

(4)依照本办法组织资产交易活动。

(5)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资料档案。

(6)负责将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全面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

(7)协助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资料真实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时,应当履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及风险告知义务,审核交易资料的完备性。

8、分级交易设定。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实行镇(街道)、村(居)分级交易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达到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按规定流程进行交易;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指导、监督村(居)交易工作站按规定流程组织交易。

全区范围内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第一年年标的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农村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租、转租的交易;

(2)农村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交易;

(3)单宗合同20亩以上(含20亩),或第一年年标的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农用地(含耕地、鱼塘、苗木地等)发包。

具体应当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涉及的标的金额、面积大小等由各镇(街道)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但不能高于区级划定的标准。镇(街道)制订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须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村(居)自行组织交易的,由村(居)制订办法,并报镇(街道)资产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审核备案。

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同意,且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农村集体资产可以全部纳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否则,应严格按照分级交易要求分别实行镇(街道)和村(居)分级交易。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拆解分割、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对符合进入镇级平台交易,且通过民主表决选择面向本农村集体成员公开竞投的农用地发包项目,若由于村民不方便到镇(街道)参与交易竞投等原因,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委会出具意见,经镇(街道)资产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审核同意的,允许集体资产交易由镇(街道)下放到村(居)交易工作站自行交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公开竞投交易方式。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

公开竞投包括面向社会公开竞投、面向本农村集体成员公开竞投。农村集体在制订资产交易方案时应当明确竞投人范围,并经本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方案没有明确的,视为面向社会公开竞投。

10、公开竞投方式例外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

(1)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等公益事业项目。

(2)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3)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资、合作建设的项目。

(4)政府统筹村居开展招商引资涉及使用农村集体农地的项目。

(5)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6)原发包合同(协议)列明到期后具有优先续包权等相关规定的项目;

(7)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的其他项目。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等其他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本办法所称公开协商交易,是指农村集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步骤与拟交易对象通过一对一的协商就交易项目达成交易目的的一种公开交易方式。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交易,其交易信息也应当向本农村集体成员公布并全面录入资产交易管理系统。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资产交易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交易程序。

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或村(居)交易工作站组织交易的一般程序为:

(一)交易事项申报。农村集体向镇(街道)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提出交易事项申报。

(二)方案表决。农村集体拟定资产交易方案并按规定对资产交易方案进行集体民主表决。

(三)交易申请。农村集体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或村(居)交易工作站提出交易申请。

(四)交易信息发布。对受理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或村(居)交易工作站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镇(街道)交易中心或村(居)交易工作站通过资产交易管理系统推送至资产交易管理网站和微信平台进行交易信息发布,农村集体在村(组)务公开栏分别发布交易信息。

(五)组织交易。镇(街道)交易中心或村(居)交易工作站按规定组织交易。

(六)交易结果确认与公示。在资产交易管理网站、微信平台和村(组)公开栏公示交易结果。

(七)签订合同。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报镇(街道)交易中心备案。

(八)系统录入。村(居)交易工作站把交易信息和交易合同按照流程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和农村财务网上监控平台。

(九)资料归档。由镇(街道)交易中心对交易明细进行备案,村(居)交易工作站对交易流程所有资料进行归档。

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的一般程序为:

(一)交易事项申报。农村集体向镇(街道)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提交公开协商交易事项申报。

(二)方案表决。农村集体按规定对公开协商交易方案进行集体民主表决。

(三)交易申请。农村集体按照分级交易规定向镇(街道)交易中心或村(居)交易工作站提出交易申请。

(四)信息公开。经交易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农村集体需将公开协商交易情况及结果按规定时间进行公示。

(五)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交易双方签订协商交易合同并报镇(街道)交易中心备案。

(六)系统录入。村(居)交易工作站把交易合同按照流程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和农村财务网上监控平台。

(七)资料归档。由镇(街道)交易中心对交易明细进行备案,村(居)交易工作站对交易流程所有资料进行归档。

各镇(街道)根据辖区实际,对受理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风险提示、风险告知、不同资产类型和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事项流程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对包括交易事项申报等各环节需提交的资料、操作要求等进行明确。

12、事项申报。农村集体对拟进入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事项,按规定事前向镇(街道)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提出申报。镇(街道)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对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准入政策、用地政策、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通过的审核意见并告知申报单位。对审核不予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13、方案表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表决。产权属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产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详细信息。

(2)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3)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4)交易保证金数额。

(5)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6)违约责任。

农村集体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14、交易申请与审核提交材料。农村集体资产申请进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应当按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的规定提交:交易事项申请审核通过结果、交易方案及民主表决通过结果、交易设定条件、交易标的产权权属证明、交易标的的情况介绍、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涉及抵(质)押的,应当提供抵(质)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

农村集体资产(房屋部分)在发生交易转移时,还应提交集体民主表决同意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村集体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不予受理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说明理由。

15、信息公开。对受理进入交易系统交易的项目信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资产交易网站及微信平台上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也要在本村(组)务公开栏上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16、结果公示。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并在资产交易管理网站、微信平台、公开栏上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17、签订合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由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签订,该农村集体所在地的镇(街道)司法所协助办理合同见证。需要鉴证或公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8、资料归档。签订合同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每个交易项目都需建立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交易事项申报表、交易方案表决书、标的物相关资料、交易申请表、交易信息公告、成交确认书、交易信息结果公布表、流转交易合同等。交易流程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资产交易管理系统,因特殊原因延迟录入的,不得超过该次交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

19、延期、中止交易原则。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同意,交易服务机构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自延期交易、中止交易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2)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或合法理由的。

(3)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4)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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