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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

2021-05-19 11:26:40来源: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阅读量:442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定海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海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夯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及共同责任,有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及省政府“打造整洁田园,建设美丽农业”的要求,对耕地保护进行经济补偿,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从保护耕地中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增强其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遏制违法占用和抛荒行为的发生,达到全区耕地总量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能有保证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绩效导向。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所有权人和农户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规范有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耕地面积、质量状况,财政状况,综合考虑耕地保护的影响因素,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资金的发放。及时公开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明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分级负责。区-镇(街道)-社区(村)分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面积)、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范围和面积、保护期限和保护责任。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受补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四)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各种平台载体,征求区级有关部门、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代表的意见,提高群众在耕地保护中的参与度。

三、补偿范围、对象及标准

(一)补偿范围。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但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期抛荒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二)补偿对象。耕地保护补偿对象是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土地所有权人(包括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镇集体资产有限公司和国有农场等单位)和农户。

(三)补偿标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为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所有权人的以奖代补资金,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具体参照区农业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定农海渔〔2016〕33号)。

2.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所有权人的以奖代补资金,在省财政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0 元/亩·年标准基础上,定海区结合实际,统筹地方财力和资金,按照有差异的、重点向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倾斜的原则,确定我区的补偿标准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80元/亩·年、示范区范围外的永久基本农田70 元/亩·年和其他一般耕地30 元/亩·年。区政府对以奖代补资金补偿标准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机制,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四、资金筹措、使用及发放

(一)资金筹措。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从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予以安排,包括省财政补贴给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补助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

(二)资金分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所有权人。

(三)资金发放程序

1.面积申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本办法按时组织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耕地保护补偿面积开展调查、核定工作,如实填写《定海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村级),注明上一年度承包耕地情况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位置,制定初步发放方案,经村委会审核签字确认后,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进行初审并填写《定海区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呈报表》,经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在镇街道和村级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群众有异议或意见的,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再公示。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镇(街道)上报区国土部门。

2.区级审核审查。区国土部门对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上报的发放方案会同农业部门进行核实,并结合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镇街道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按补偿标准确定耕地保护补偿分配方案,并在区财政、农业、国土部门的门户网站及镇街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补偿资金发放。区财政局根据审查核实确定的耕地保护补偿分配方案,会同国土、农业部门联合行文发放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以奖代补资金)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镇(街道)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拨村(社区)并监管资金的使用。

(四)资金使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镇街道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并公示。

(五)资金监督管理。区国土、农业、财政等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耕地的,视违法情节减少补偿资金发放比例;

2.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4.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

5.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附则

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其他土地所有权人应根据单位性质,分别参照社区(村)和镇(街道)相关标准执行。省、市级补助资金申请和使用参照各级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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