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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全文

2021-05-19 11:13:24来源: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92

2020年5月18日,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长政办字〔2020〕11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吉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吉脱贫组〔2020〕4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发现问题的通报》(吉建村〔2020〕2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建办〔2020〕6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下达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通知》(吉建村〔202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2020年,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县7个(乡)镇,保障农村四类重点对象90户住房安全。具体任务分解如下:

马鹿沟镇保障农村三类重点对象5户住房安全。

金华乡保障农村三类重点对象8户住房安全。

十四道沟镇保障农村三类重点对象20户住房安全。

十二道沟镇保障农村四类重点对象7户住房安全。

八道沟镇保障农村四类重点对象27户住房安全。

新房子镇保障农村三类重点对象18户住房安全。

宝泉山镇保障农村三类重点对象5户住房安全。

二、资金筹集和使用

(一)资金筹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县组成,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并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资金使用。各乡镇要按照《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106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三、补助对象、审批程序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具有农村户口且居住危险房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县扶贫部门认定)、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和低保户(由县民政部门认定)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由县残联商同县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长期在该房屋内居住,并且仅有一处宅基地,房屋新建后必须拆除原房屋。贫困户类型由相关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5号)和《关于农村危房改造中贫困家庭认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建村〔2013〕13号)要求,由相关部门根据规定予以认定,并出具贫困户证明。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白山市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白山建发〔2020〕62号)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C级、D级的房屋。各乡镇要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就地就近、分类指导的原则,优先改造农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各乡镇要引导和鼓励农户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要依法组织力量拆除,确保农户不回流原危房居住。

(二)严格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建设”的程序实施改造,坚决杜绝先建后审,不按程序批准的事件发生。操作程序继续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程序,落实村、乡(镇)、县三级公示制度。县级审批是由县危改办接收乡镇初审报件,县住建、民政、扶贫、残联四部门联合审批。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在初审和审批过程中,要见人见房,对纳入改造计划的农户要下达书面通知单,D级新建房屋在建设前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验收合格后填写《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建房备案书》,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危改办备案。

(三)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补助标准,结合我县实际,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D级、C级补助标准为:

1.农村D级危房通过新建或置换闲置农房的补助标准不超过52000元/户,不足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室内可根据改造户意愿设置卫生间或进行其它局部变更。通过异地新建或购置闲置农房的,必须拆除原有危房。

2.农村危房C级修缮加固补助标准不超过12000元/户,不足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具体改造方式由各乡镇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图纸设计,以排除危险点为核心,严格按图纸进行施工,该施工图将作为房屋决算的重要依据。

3.通过新建村集体产权公租房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补助标准不超过52000元/户,不足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通过维修加固闲置公房的,补助标准不超过12000元/户,不足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

4.建档立卡贫困户整改情况参照该补助标准执行。

(四)无意愿改造或无房贫困户。

对于危房户确无意愿参加危房改造的,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必须拆除危房,乡镇政府应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签署保障农户利益的协议并建立档案,作为其权益证明。

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方式。既要动员“无房户”继续以现有住房方式稳定居住,通过投亲靠友解决,也可以通过政府投资或社会捐助统筹安排公租房、周转房等集体产权房屋解决;还可以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改造旧学校、旧厂房、办公楼、购买进城村民空置安全住房、镇村集中统建安居房等办法解决住房保障问题。对于部分有宅基地,原住房自然灭失,无其他安全住房,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且有建房意愿的“无房户”,可以将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予以保障。

四、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

一是C级危房全部维修加固,D级危房全部拆除重建。

二是鼓励通过修缮加固闲置公房、置换闲置农房,盘活农村集体的房屋资产,用于解决贫困户的住房安全问题。

三是鼓励建设集体产权公租房,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弱的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鼓励建设幸福大院、养老院、安置鳏寡孤独、缺乏自理能力的老人。

采取原住房拆除重建、加固闲置公房、建设公租房和幸福大院、养老院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在新房入住一个月内拆除旧房。

对年龄较大、生活自理能力差,与子女等直系亲属共同生活的贫困户,现住房要有住房安全鉴定报告。对其原有危房也要进行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纳入改造计划。

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住房的本体建设,不能用于单纯的住房装饰装修,更不能用于围墙、院门、车库、厂房等非住房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

(二)改造标准。

1.建筑面积。根据吉林省“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新建房屋的面积,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等辅助用房)人均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原则上3人(含)以下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50%,严禁超标准建房。

2.房屋结构。新建房屋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以砖混结构为主,鼓励支持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围护结构禁止使用彩钢材料,禁止新建彩钢房和使用彩钢瓦,对使用彩钢材料、彩钢瓦的房屋一律不予验收。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3.配套设施。有厨房、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室内卫生间可根据群众意愿进行建设,对于贫困残疾人家庭应充分尊重自身意见,设置无障碍设施。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基本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吉建村〔2018〕18号)确定的最低建设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后每户住房均不低于最低建设要求。

(三)技术服务。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各乡镇要配备农房建设专业管理员,协调村级组织,对承揽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建筑工匠)与农户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施工的承诺书。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委托监理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各乡镇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四)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在农宅建设中的应用。

为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房建设中的应用步伐,根据《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规定,结合国家《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和《吉林省墙体材料革新“十三五”发展规划》所确立的目标,在美丽乡村建设、绿色农房建造、特色小(城)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中要优先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配合国家和省环保督察工作,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在农宅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步伐,促进我县农房建设的绿色发展。

五、规范项目管理

(一)质量安全管理。各乡镇要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一是各乡镇必须成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监督小组,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二是各乡镇必须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三是加强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和业务素质。四是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做好现场记录,并提出处理建议。五是对于新建房屋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文件。六是通过对危房修缮加固实施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主要结构安全隐患进行鉴定,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传统民居、传统村落保护和风貌管理。

1.传统民居、传统村落保护。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

要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对传统民居进行加固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2.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要制定或具备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三)完善档案管理。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村〔2012〕22号)要求,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各乡镇要将危改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网址:http://125.32.11.36),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确保及时、全面、真实地反映工程进度,做到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与实际改造情况一致。

(四)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乡镇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汇总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对危房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

(五)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六)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考评制度,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健全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对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年度绩效考评,综合评价政策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建筑节能示范管理监督检查等情况,公布绩效考评结果与排名,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改造任务的重要依据。

六、实施步骤

(一)计划下达阶段(3—4月)。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下达给我县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并制定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5—6月)。5月20日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质量问题整改、因火灾再次成为危房的整改和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的收尾工作,并完成竣工,实现危房改造实际情况、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三统一”。6月20日前,完成三类重点对象的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完成竣工,实现危房改造实际情况、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三统一”。

(三)资金拨付完善档案阶段(7月)。7月10日前,完成验收并拨款,将2020年任务落实情况、年度总结报告上报省危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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