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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龙口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2021-05-18 16:54:58来源:龙口市人民政府阅读量:54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股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利量化分配到个人,个人所得资产权利以及通过转让、赠予、继承(遗赠)所得资产权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成员(股东)是指产权制度改革后,持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个人和符合有关规定的组织。

第四条成员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股权设置后,提倡采取“量化到人、确权(颁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的静态管理办法,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决策管理、享有收益的有效凭证。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提倡通过股权流转或继承的方式,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获得资产份额和成员身份。将来子女分户的,原则上不调整原股权设置。本集体经济组织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股提现。

第二章股权流转

第六条本意见中所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将其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有偿让渡。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必须出于股东本人自愿并提出书面申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退出所持有股份。

(二)审慎原则。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的股东原则上要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已经办理养老保险或预留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核与存档备案工作。

(三)公开原则。股份有偿退出工作列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范围,对退出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种类:

(一)集体赎回。是指股东将所持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回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二)内部转让。是指股东将所持股份有偿转让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股东的行为。

个人持有股份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的5%。

第九条股份由集体赎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经营、财务等状况,通过民主公开决策的方式,确定是否赎回股份、股份赎回的额度及价格等,同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避免出现大规模赎回等问题。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由本集体赎回的程序:

(一)退股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理事会对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退股的决定,并对决定进行公示;

(三)理事会审核通过后,退股人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股协议》;

(四)退股人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并备案。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内部转让的条件:

(一)转让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二)所转让股份须是转让人合法持有,即转让人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以下股份不得进行转让:

1.法律法规或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不得转让的;

2.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尚未解除冻结的;

3.已办理抵押登记尚未注销登记的;

4.未经市经管部门登记备案的;

5.其他情形不能转让的。

(三)符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制定的股份转让办法或《章程》中明确转让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内部转让的程序:

(一)申请。转让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要列明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原因、转让份额、转让金额等信息。

(二)审核。理事会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的决定并进行公示。

(三)签订协议。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报镇(街、区)经管部门核准后,转让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应包括转让双方户主姓名、户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姓名、转让股份成员姓名、转让股份份额、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证。确有需要的,转让双方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出具公证文书。

(五)变更登记。转让双方当事人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并备案。

第十三条《股份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时起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镇(街、区)经管部门、市经管部门,镇(街、区)经管部门、市经管部门据实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第三章股份继承

第十五条本意见中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继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其股份的行为。

第十六条股份继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为依据,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法定顺序继承;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根据遗嘱或协议取得相应的股份;无法定继承人且被继承人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其所持股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一般程序:

(一)继承人向被继承股份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如有两人及以上继承人的,应分别提出申请,并出具合法的股份分割协议;因股份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继承依据、继承份额等情况。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同意后,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介绍信、申请表、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面遗嘱或公证文书、股权证书、继承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必要时由证明人随同)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区)经管部门核准。镇(街、区)经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后,确认符合继承条件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区)经管部门出具准予继承书面证明资料。

(四)确有需要的,继承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若已经法院裁决或调解,继承人能够提供确认股份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份额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无需公证。

(五)继承人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份变更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对股份继承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在股份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镇(街、区)经管部门,由镇(街、区)经管部门报市经管部门备案,同时对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股东死亡后其股份自行冻结,继承人应在60日内持合法有效证件到被继承股份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继承手续。股份完成继承后自行解冻,冻结期间的股利按实结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表决方式,其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管理中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集体资产股份转让后,受让人仅享有转让股份份额对应的财产性权利;集体资产股份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只享有继承股份份额对应的财产性权利,暂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各自情况制定本集体组织组织的股权管理办法,经成员大会通过后并报镇、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未尽事项如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采取民主程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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