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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2021-05-14 15:55:52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工作,推动创新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24号)、《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南宁市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主要包括生产性服务业(为农业和工业提供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服务外包、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等服务的产业)、信息服务业(大数据、高性能计算软件、虚拟现实软件、移动互联网、现代供应链、物联网等产业),以及其他具有创新创意、专业化程度高、知识密集特征的现代产业,具体产业分类按南宁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详见附件)执行。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上述创新型产业项目的用地。

第三条 城区(开发区)在本辖区划出一定区域作为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试点,原则上每个城区试点区域面积不超过50亩,高新区、经开区、东盟经开区、自贸区南宁片区试点区域面积分别不超过200亩,若试点面积供应完毕且已建项目经评估效果较好,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增加。涉及重大创新型产业项目需要增加试点用地面积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重点支持三类创新型产业项目:企业建设研发型总部;专业运营商、市属和城区(开发区)所属国有平台公司开发建设的创新型产业项目;利用中心城(镇区)空闲或低效用地开发建设的创新型产业项目〔本办法中的中心城(镇区)是指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300平方公里)和三塘、吴圩、那马、长塘、良庆、蒲庙等镇区范围〕。

第五条 创新型产业项目实行认定准入。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象新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的发改、自然资源、经信、科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项目是否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创新型产业项目的认定意见,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科技局、工信局备案。

第六条 创新型产业项目应符合以下认定条件:

(一)对于企业建设研发型总部的要求(同时符合,下同)。

1.达产后,年产值(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年税收不低于500万元。

2.年R&D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二)对于专业运营商、市属和城区(开发区)所属国有平台公司开发建设的创新型产业项目的要求。

1.项目业主具有运营创新型产业项目2年以上经验,并具有较大业务规模和较强影响力,所建项目要有利于促进所在城区或开发区重点产业的发展,具有创新性和较强带动示范作用;

2.达产后,年亩均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50万元。

(三)对于利用中心城(镇区)空闲或低效用地开发建设的创新型产业项目的要求

达产后,年亩均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50万元。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七条 创新型产业用地应符合所在片区法定规划和相关城市设计控制等要求,原则上应选址在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或科研用地上,如遇项目选址与规划不符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由项目属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象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通过控规局部修改同步开展供地。除位于特殊区域内或在安全、消防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的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3.5〔利用中心城(镇区)空闲或低效用地开发建设的创新型产业项目,容积率不超过5.0〕。

第八条 经认定符合创新型产业条件的项目可按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办理用地手续。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年限按照30年确定,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经达产验收评估,仍符合创新型产业项目要求的,可按总年期不超过50年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并按原出让价格年均标准核算延长年期补缴土地出让金。创新型产业项目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对符合租赁转出让条件的,土地出让价格按原租赁价格年均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或租赁)价格以工业用地价格为基准,按工业用地地价的1.5倍修正后评估确定。

第九条 允许在中心城(镇区)利用空闲或低效用地按规划发展创新型产业。原土地使用权人在中心城(镇区)利用空闲或低效用地发展创新型产业,经认定符合创新型产业项目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关规划用地手续后,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可按本办法享受创新型产业的相关政策。

第十条 加强创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参照《南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的要求,签订《创新型产业项目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属于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当场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五象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属利用中心城(镇区)空闲或低效用地开发建设的创新型产业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土地使用权人须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五象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创新型产业项目按工业用地在发改、住建、自然资源、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办理项目审批、建设用地和报建手续。创新型产业项目自交地之日〔利用中心城(镇区)空闲或低效用地开发建设的创新型产业项目自取得项目认定之日〕起半年内开工,开工之日起2年内必须竣工。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环保和生产安全等单项验收,各单项验收通过后由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五象新区管委会进行综合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科技局、住建局备案。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创新型产业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检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指为产业生产经营配套建设的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

第十三条 创新型产业项目建筑形态应当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禁止建设住宅类建筑布局和形态。严禁借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违规擅自变相进行商业、住宅、旅馆酒店等经营性项目开发。

第十四条 创新型产业项目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80%,配套用房应当相对集中统一设置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其中,企业建设研发型总部项目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10%;利用中心城(镇区)空闲或低效用地开发建设的创新型产业项目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得高于总建筑面积的7%。

第十五条 创新型产业项目产业用房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对于生产性、仓储性空间,原则上应采用大空间设计;卫生间、茶水间、阳台(露台)和各类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因功能需要,单栋(座)建筑同一楼层内设有套内专用卫生间和茶水间的产业用房所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楼层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单栋(座)建筑同一楼层内,套内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单套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50%。

第十六条 创新型产业项目配套用房主要功能为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单身宿舍、物业管理与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站、内部食堂、综合健身场地(建筑面积需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卫生服务站、小超市(建筑面积需控制在750平方米以内)、再生资源回收点、生活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和交通设施、其他配套公用设施以及便民商业网点服务设施等。

第四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原则上不予办理分割转让,项目用地通过出让方式供地的,在不改变地上建筑物用途的情况下,允许将地上建筑物(配套用房除外)进行销售,并纳入预售(现售)管理。进行销售的创新型产业项目需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根据项目类型对销售条件进行明确。

第十八条 创新型产业项目可根据下列不同要求进行分类销售,销售后用地性质与建筑物用途不变。可销售部分分割设计须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项目可销售部分须按自然层分割,最小分割单元不能低于300平方米。

(一)对于企业建设研发型总部,在规划许可阶段允许最高设置地上建筑物面积(配套用房除外)的30%作为可销售部分。

(二)对于专业运营商、市属和城区(开发区)所属国有平台公司开发建设的创新型产业项目,在规划许可阶段允许最高设置地上建筑物面积(配套用房除外)的80%作为可销售部分。

(三)对于利用中心城(镇区)空闲或低效用地开发建设的创新型产业项目,在规划许可阶段允许最高设置地上建筑物面积(配套用房除外)的70%作为可销售部分。

第十九条 创新型产业项目建筑物需要进行销售的,项目业主取得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项目建筑物预测绘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建筑物预测绘成果建立楼盘表并推送至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将该项目建筑物的可销售部分纳入预售管理。如需变更销售范围的,项目业主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建筑物楼盘表可销售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重新推送至住建部门。

第二十条 创新型产业项目购房人资格审核。购买创新型产业项目建筑物的购房人,可向所在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象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购房人必须是从事创新型产业的企业或机构,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象新区管委会对购房人资格(需符合产业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与项目业主、购房人签订三方协议。住建部门可根据审查意见和三方协议为购房人办理买卖合同备案手续。购房人将项目建筑物进行二次转让时,新购房人仍需要经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五象新区管委会认定购房人资格和签订三方协议。

第二十一条 创新型产业项目需先办理建筑物不动产首次登记至项目业主名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凭预售房屋网签备案成果为购买人办理不动产新建转移登记。可销售部分暂时未销售的,后续转让纳入现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型产业项目在取得建筑物不动产权证之后,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允许将建筑物进行出租,出租资格认定参照购买资格认定相关流程进行。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认定实施的创新型产业项目,销售地上建筑物时,政府保留优先回购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象新区管委会作为创新型产业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书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巡查,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务、工业产值(营业收入)、税收、能耗等,巡查结果抄送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科技局。对达不到项目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要求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象新区管委会应按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科技局、南宁市税务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创新型产业项目抽查。

第二十五条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象新区管委会要根据项目准入条件、项目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书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要求开展达产验收工作。通过验收的,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象新区管委会出具《创新型产业投资项目达产验收意见书》。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的,收回项目业主未销售及其持有的地上房产、建(构)筑物和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回购价按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扣减使用年限后确定,对地上房产、建(构)筑物和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按照建造成本评估折旧后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书中应明确项目业主对项目所有入驻的企业、机构的经营业态(包括二级市场企业,含多次转让转租户)承担管控责任,包括转让、转租后入驻企业的监管;所有入驻的企业、机构需由项目业主统一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五象新区管委会审核。购房人如不按三方协议约定发展创新型产业项目或发展创新型产业项目未达产的,项目业主可收回购房人的房产,使用期间视同租赁,收回房产后,按该房产原销售备案价款扣除视同租赁期间的租赁费后的剩余资金退还购房人,并在三方协议中予以明确(包括视同租赁期间的租金标准)。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和三方协议书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创新型产业用地(用房)用于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如商业、宾馆、餐饮、娱乐、休闲、会所和消费品维修等)的行为,应按项目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书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追究项目业主的违约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涉及相关费用和经营损失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对于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于企业失信行为,纳入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象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自治区新出台涉及创新型产业项目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科技局进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2014年4月28日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南宁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认定及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南工信〔2014〕6号)同时废止。(原根据南工信〔2014〕6号文件签订履约协议的项目,仍按原协议执行;没有签订履约协议的项目,按本办法重新认定和管理)

附件:南宁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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