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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2021-05-12 18:18:26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474

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南宁市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2019年,基本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内及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2020年,构建形成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一)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

南宁市涉农资金分为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两大类,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包括: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动物防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林业改革发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水利发展、库区移民发展、农业生产救灾及防汛抗旱等大专项;涉农基建投资包括:重大水利工程、水生态及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重大水利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支撑体系、森林资源培育、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农村民生工程等大专项。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对清理整合后的涉农资金,要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二)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

1.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细化和分解各项涉农资金任务清单,其中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自治区及南宁市明确要求的涉及重大民生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农业生产救灾、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2.加强任务清单与资金分配的衔接匹配,以大专项为单位,由市财政局随涉农资金一并下达任务清单,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市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开发区要精心组织,在确保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同时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按要求报备。

3.充分赋予县(区)、开发区自主权,允许其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对纳入贫困县(区)统筹整合范围的各级涉农资金,由贫困县(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

4.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对涉农专项转移支付、涉农基建投资任务清单定期开展评估,建立调整优化和退出机制。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实行绩效管理。

1.逐步推进涉农资金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重点围绕组织协调、资金统筹整合、规划方案编制、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引导县(区)、开发区深化统筹整合工作,提高涉农资金整体效能。

2.行业综合考核分为农业、林业、水利、基建四个大类。

(1)农业类考核包括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动物防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等资金绩效考核,分别由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结合职责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2)林业类考核包括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林业改革发展等资金绩效考核,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3)水利类考核包括水利发展、库区移民发展、农业生产救灾及防汛抗旱等资金绩效考核,分别由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结合职责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4)基建类考核包括涉农基建投资重大水利工程、水生态及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重大水利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支撑体系、森林资源培育、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保护支撑体系、农村民生工程等大专项绩效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组织实施。

3.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成效突出的县(区)、开发区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对统筹整合资金不作为、乱作为,导致资金统筹整合效率低、使用不规范的县(区)、开发区,视情节进行约谈,并扣减下一年度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在推动部门内部整合的基础上,着力加大部门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打造以重点区域、主导产业、重大项目为核心的涉农资金整合载体,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县(区)、开发区可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形成政策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四、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一)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继续对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下放涉农项目审批权限,赋予县(区)、开发区相机施策和统筹资金的自主权,为县(区)、开发区统筹整合安排资金、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创造条件。强化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责任,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灵活度。逐步建立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为主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探索推行县级“统筹、审批、验收”涉农项目管理新模式,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比例要达到90%,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原则上不能低于上年度执行数的70%。市级预算安排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市接到中央、自治区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下达到县(区)、开发区并督促其加快支出进度。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三)充实涉农资金项目库。

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政府涉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并根据涉农资金数量、资源总量建立完善项目库。创新项目实施方式,简化项目报建手续,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对相关项目库内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四)加大信息公开公示力度。

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采取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多种形式及时公开涉农资金的统筹整合方案、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应成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大协调力度,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提供机制保障,同时要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新局面。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2019年基本建成并持续加强领导协调]

(二)鼓励探索创新。

贫困县(区)在试点期内继续按相关规定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因地制宜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在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要遵循精准使用的原则,不得用于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扶贫领域。县(区)、开发区可参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在预算编制环节合理设置本级涉农资金大专项,探索实施任务清单差别化管理。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三)加强涉农资金监管。

市业务主管部门及县(区)、开发区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使涉农资金符合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完善决策程序,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制度规定、造成涉农资金重大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的涉农资金,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主体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2019年起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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