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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南安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全文

2018-06-21 11:17:41来源:南安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362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846号)

2018327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和《中共南安市委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委发〔20181号)要求,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按时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增加农民收入夯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核实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建设。具体工作目标是:

(一)清查农村集体各类资产,特别是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二)把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三)对清查出的未登记入账、核算不准确、长期借出、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资产,以及被侵占的资产等重新核实,确定集体资产价值总额。

(四)将各类集体资产所有权情况登记在册,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严格的台账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五)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

三、清产核资的对象和范围

(一)清产核资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经济联合社、独立拥有资产所有权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落。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荒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账内账外货币资金、应收款、应付款、借款等资产与负债。

四、工作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21日开始,20181031日结束。201712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

(一)准备阶段(20183月底前完成)。市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以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经管、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人员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89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开展核实农村集体资产,逐项清理集体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填制《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确认资产所有权,公示确认资产清查结果,调整处理会计账务,对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形成资产负债汇总表、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并逐级上报。各乡镇应指定专人负责将清查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试点村8月底完成。

(三)总结和制度建设阶段(201810月底前完成)。各乡镇(街道)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校验核对,市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编写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泉州市农业部门。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试点村9月底完成。

五、清产核资的办法

(一)集体资产清查

1.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2.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3.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

4.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5.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

6.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7.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8.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9.长期投资。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10.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11.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12.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13.资源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等。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14.短期借款。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15.应付款。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

16.应付工资。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17.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

18.长期借款及应付款。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19.一事一议资金。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村内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

20.专项应付款。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21.资本。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查清。

22.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23.未分配收益。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二)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控股或者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按现值或公允价值重估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公司,一般不作价值重估。

4.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在乡镇(街道)经管部门指导下,由村清产核资小组确定估价方法或评估价值,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后,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也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

5.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报乡镇(街道)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核后,送乡镇(街道)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资产所有权确权

1.根据《物权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南安市委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委发〔20181号)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要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村经济联合社)的资产由村主任代表签字,村民小组的资产由村民小组长代表签字。

2.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3.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4.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

5.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6.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世纪之村”三资监管平台应同步滚动。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核后,送乡镇(街道)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核批准后,送乡镇(街道)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2.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

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3.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31日前将清查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

4.加强管理平台建设,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六、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清产核资,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各乡镇(街道)要负责指导、审核各村(社区)清产核资结果;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要妥善处理权属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解决好债权债务归属这一难题;要对各村(社区)清产核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录入系统平台。各村(社区)也要成立以村主任为组长,村“两委”成员、村报账员、村民小组组长以及熟悉村情的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工作。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落也要按上述要求成立清产核资小组。

(二)保障工作经费。市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乡镇(街道)应将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做到不遗不漏。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各村(社区)严格按照清查范围进行全面清查,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做到不留死角,不遗不漏;要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

(四)严格公示确认。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指导所辖各村(社区)对清产核资登记结果向村民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安排人员,接待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农民群众对清产核资结果有异议的,要认真核查;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不得确认;对公示期满的清产核资结果,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确认,报乡镇(街道)存档,录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直报系统,同时上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加强宣传检查。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用群众听得明白的语言、看得清楚的典型,解读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动员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市级负责组织开展检查,对清产核资不彻底、走过场的,责令限期整改、补缺补漏,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六)严肃问题查处。清产核资工作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注:南安市,隶属于福建省泉州市。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东接泉港区、惠安县、洛江区、丰泽区、晋江市,南邻金门县、翔安区、同安区,西邻安溪县,北邻永春县、仙游县。辖3个街道21个镇2个乡:溪美街道、柳城街道、美林街道;官桥镇、省新镇、仑苍镇、东田镇、英都镇、翔云镇、金淘镇、诗山镇、蓬华镇、码头镇、九都镇、乐峰镇、罗东镇、梅山镇、洪濑镇、洪梅镇、康美镇、丰州镇、霞美镇、水头镇、石井镇;眉山乡、向阳乡。面积2036平方千米,人口148.9万(2016年常住)。

南安市历史上曾一度是闽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素有“海滨邹鲁”之称,是举世闻名的“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和民族英雄郑成功的故乡;有中国龙眼之乡、建材之乡等称号。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气候属南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河流有晋江、东溪、西溪等。

南安市旅游景点有郑成功陵墓、九日山摩崖石刻、“天下无桥长此桥”安平桥、蔡氏古民居建筑群、雪峰寺、凤山寺、灵应寺、五塔岩、天心洞、天柱山、黄巢山、大佰岛等。名人有唐代开八闽文化之先声的欧阳詹,明代思想家李贽,清代重臣洪承畴,民族英雄郑成功,一代名将叶飞,爱国华侨李光前、黄仲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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