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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高新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8-06-08 11:32:03来源:襄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阅读量:1384

襄阳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58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对深化农村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襄发〔20184号)精神,稳步推进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党的领导,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尊重农民意愿,分类有序推进改革;创新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在全区所有行政村,包括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产权制度改革。到2018年,基本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立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制度;到2020年,基本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集体经济治理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清产核资,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对村、组两级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坚持与全面推进河库长制的河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统筹推进,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核查各类经济合同,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好账目不清、核算不准、手续不全、侵占资产等遗留问题。依法依规继续推进和完善农村承包地、集体林权、农村宅基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颁证工作,加强成果应用。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按照产权制度归属,将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并依法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责任单位:农业水利服务中心,财政局,高新区国土分局,各涉农镇、办事处)

(二)完善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依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加强监管。严格执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程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加强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完善非生产性支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加强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严格控制村级债务。对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村,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为主,依托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规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责任单位:农业水利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财政局,经济贸易发展局,各涉农镇、办事处)

(三)清人分类,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等因素,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村(组)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要切实保护妇女权益,充分考虑现户籍在本村的出嫁女、入赘婿及其子女,以及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读学生、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等群体的利益。对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编制名册与确认成员的程序、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上报农业水利服务中心备案。(责任单位:农业水利服务中心,群团工作部,高新区公安分局,社会事务办公室,各涉农镇、办事处)

(四)量化股份,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未实行家庭承包的资源性资产、可以转化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统称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不可转化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重点探索建立统一运行管护机制。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社区性,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现阶段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暂时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可以先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量化系数,待经营性资产达到一定数量后再开展资产量化。集体资产股份设置以成员股为主,如何设置集体股由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设置集体股的,占总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30%。股权管理提倡实行"量化到人、固化到户",股权配置完成后不再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变动而调整。(责任单位:农业水利服务中心、群团工作部)

(五)登记股权,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要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要编制股权登记簿,将集体资产股份的登记、变更等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农业水利服务中心备案。股权证书和登记簿应载明成员家庭户内所有股权人信息及股权份额,样式以省农业厅制定的为准。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分配范围、依据、顺序、比例和程序,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权落到实处。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不得举债分配。完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和继承制度,规范相关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不得以退出集体资产股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的条件,同时,审慎开展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试点。(责任单位:农业水利服务中心,各涉农镇、办事处)

(六)建立组织,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应建立专门的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统一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统一称为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章程制度,完善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董事(理事)会、监事会治理结构,保障股东(成员)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现阶段由农业水利服务中心负责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登记证书,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办理银行开户、印章刻制、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通过开展"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要统一更名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并进行注册登记,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完善股份权能和治理结构。(责任单位:农业水利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高新区地税分局、高新区质监分局、高新区国税局)

(七)明晰职能,理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两委"关系。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各类组织的领导核心,领导和支持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并协助涉农镇(办事处)抓好农村基层治理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提倡实行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已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组),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机构、事务、财务分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责任单位:组织部,农业水利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各涉农镇、办事处)

(八)多措并举,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支持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折股入社,整合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资源发展现代农业。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和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及高新区发展的要求,自主开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建设专业市场、标准厂房、商业门面、仓储中心等物业项目,或在城镇街道、人口集聚区异地兴建、购置物业项目;引导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参股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和经营稳定的工商企业等经济实体;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实体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模式联合开发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农业水利服务中心,财政局,经济贸易发展局,高新区国土分局,城乡建设局,各涉农镇、办事处)

(九)严守法律法规制度,防范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风险。发展集体经济要量力而行,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和债务规模。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设立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参股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实行民主决策,依法通过合同、章程、协议等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控制集体经营性资产用于承担经营风险的比例。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严禁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担保。区、镇(办事处)两级主管部门要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活动、投资规模和经营性债务规模加强监控和预警。(责任单位:经济贸易发展局,农业水利服务中心,高新区公安分局,各涉农镇、办事处)

三、加大支持力度

(一)加强财政扶持。完善村级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制度,按现行财政体制,对经费确有困难的基层自治组织给予适当支持。整合扶持农业生产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服务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村社会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和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在符合规定前提下,财政投入形成的项目建成后统一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股份。积极发展资产收益脱贫,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户。(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水利服务中心,各涉农镇、办事处)

(二)加强土地政策扶持。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国家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与土地整理、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工程建设,农村土地整治中新增的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所需的农业生产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规定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要在当地年度可用建设用地指标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预留适当比例的建设用地,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第三产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用地需求。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等工作。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责任单位:高新区国土分局,农业水利服务中心,各涉农镇、办事处)

(三)落实优惠便利政策。对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优惠和支持。对国家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费减免政策,要全面落实到位。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项目需要办证、审批的,有关审批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责任单位:高新区工商分局、行政审批局、高新区国税局、高新区地税分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单列信贷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简化贷款手续,并给予优先支持和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稳妥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完善农业担保体系,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要简化程序并优先支持。政府出资设立的抵押融资担保平台要积极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经济贸易发展局)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审定改革方案,协调推进改革落实工作。区、镇(办事处)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推动改革落实工作;农业水利服务中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改革布局、上下衔接、检查督导、信息调度等工作;各涉农镇(办事处)党(工)委是直接责任主体,党(工)委书记要直接挂帅,定期研究问题,协调解决实际困难;村党组织是具体实施主体,要制定具体方案,认真推进落实相关工作。对改革中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要及时报告,确保不突破底线。(责任单位:农业水利服务中心,各涉农镇、办事处)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责任单位要大力宣传改革政策精神,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示范作用,积极探索改革的措施和途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方法。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升各级党政干部推进改革工作的能力,提升村组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责任单位:农业水利服务中心,新闻宣传信息中心,各涉农镇、办事处)

(三)严格督导考核。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纳入"三农"发展综合考评和政务督查范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改革任务,建立改革台账和改革信息统计报告机制,全面掌握改革进展情况。要成立专门的改革督导组,开展检查督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改革任务完成后,全面开展自查、检查验收工作,为省、市核查做好准备。(责任单位:农业水利服务中心,各涉农镇、办事处)

(四)推进法治建设。加强农村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畅通农村产权纠纷司法救济渠道,依法化解改革中出现的农村产权纠纷。严肃查处改革中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加强农村社会治理,依法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惩治力度,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农村基层政权。建立并完善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纪工委、综治办、高新区人民法院、高新区公安分局、农业水利服务中心)

(五)强化工作保障。财政部门要将改革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并予以安排。各地各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管理体制,稳定干部队伍,优化人员结构,强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体系的支撑。(责任单位:组织部,财政局,农业水利服务中心,各涉农镇、办事处)

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隶属于湖北省襄阳市,是199211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区,是我国汽车工业、军工企业的聚集地和鄂、豫、陕、渝毗邻地区技术、智力最密集地区。位于襄阳市东北部,下设“一区三园”(襄阳科技商务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汽车工业园、深圳工业园),辖4个街道2个镇:刘集街道、紫贞街道、七里河街道、东风街道;团山镇、米庄镇。面积200平方公里,人口20万(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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