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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林镇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4-19 15:17:45来源:开化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44

关于印发《杨林镇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行政村:

现将《杨林镇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大家,请各村认真遵照执行。

杨林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

杨林镇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三资”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三资”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村党组织要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 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第四条  杨林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成立专门机构承担日常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具体工作;农村会计代理中心承担村级财务“双代理”工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配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报账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如实登记承包(承租)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和结算等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工程建设管理台账,如实登记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合同、变更、审价、竣工验收、资金结算等情况。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 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单位和个 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 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程序依照《开化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杨林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租赁最低限价,每三年调整一次。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土地、山林承包(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轮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除土地、山林承包(租赁)合同外其他合同一般不超过五年;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修投入较多、承租方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的,可以延长,但一般最长不得超过十年;特殊情况确需订立长期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或需要调整权属、转让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重大事项, 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四)出借集体资金;

(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七)宅基地的分配;

(八)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九)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董事会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

重大事项交付表决前,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字。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董事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设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均应按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登记。

第十四条 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村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 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报镇备案后方可实施。财务预决算内容包含综 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综合预决算应包含办公费、干部报 酬、误工标准、村民福利等方面内容,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 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变化的,应当提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对原预算进行调整,并按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公布、报送和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入;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一般账户的开设和数量需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确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基本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严格坚持账、款及支票、印鉴分开保管原则。现金、支票、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保管,财务印鉴要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级组织库存

现金最高限额为 3000 元。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收入,应当天缴存银行账户,当天确实不能缴存的应在第二天缴存,不得截留不交或坐收坐支。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的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多头开户,不得白条抵库、未批先报。

第十七条 村级组织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

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 原则上 1000 元以上的支付款项也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确需现金支付的款项应在付款前征得镇分管领导同意,报账时附情况说明。村干部工资、长期用工人员工资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县农业农村局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

第二十条 村干部、党员、股东代表不得以活动、节庆等各种名目发放实物、现金、礼金礼卡、提货单等,不得享受其他额外福利。各村发放到村民、老人、军烈等的福利开支,必须在上年度有收益的前提下考虑进行分配,分配具体额度由村两委会提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审核同意后,方可发放。村民福利的财务结报必须附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具体发放签收明细清单。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严禁将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挪作他用,严禁村干部用集体资金购买商业性保险、发放交通补贴等,严禁党员干部参加党组织活动领取误工补贴,严禁镇、部门和基层站所及其工作人员将各类费用转移到村级支付。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或付款的,由审批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需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时应当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时间、利率和还款途径等内容,入账时附借款协议和会议记录。严禁举债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认真执行《开化县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实施方法(试行)》(开农〔2018〕73 号)规定,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分类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详细记载权属、面积、位置等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登记颁证。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集体资源所在地醒目位置树立“标示牌”,防止资源流失。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村级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台账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管理台账等,如实登记使用人名称、使用期限、收益和资金结算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源产权交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应当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 147 号)的规定开展。县农业农村局和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三年一轮审” 的要求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县农业农村局和镇人民政府报告。

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第三十条 镇人民政府应足额配备专职农经工作人员和代理会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三十一条 要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村财务人员的任用与调换,由村党组织提出,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通过公开选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批准。财务人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无条件移交会计资料,村财务人员的交接应由当地镇农经员或代理会计在场监交。

第三十二条 加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建设力

度,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拓展县、乡镇两级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平台功能。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开化县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

(二)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山林、滩涂、水面等。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是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以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6月 1 日起施行。原有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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