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南县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县级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21-04-14 14:55:48来源: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县级示范园申报、认定和监管,充分发挥县级示范园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是指以现代经营形式组织建设、主导产业突出、要素有效聚集、产业融合发展、产品特色明显、品牌效应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农业园区。
第三条 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县级示范园实行“县级制定建设标准,政府引导经营主体自主创建,财政奖补结合”机制。对达到本办法创建标准的我县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经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认定后授予“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县级示范园”称号,并给予适当奖补。
第四条 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县级示范园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汰。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确定申报指标。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每年根据年初工作计划和县级财政资金筹措情况,确定全年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县级示范园计划认定指标。
(二)创建主体申请。创建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县级示范园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创建主体清晰。单一经营主体创建的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产业特色明显。主导产业为特色粮食(稻田综合种养和旱杂粮)、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休闲农业等。
(三)基础设施配套。物质装备先进,科技支撑强劲,基础设施完善。
(四)产品优质安全。园区主导农产品应进行“三品一标”认证,实行标准化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控。
(五)产业链条完整。农产品初加工、仓储设施设备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度高,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能力强。
(六)建设任务明确。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编制了5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
第七条 申报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县级示范园需提供下列真实的申报材料:
(一)创建主体编写的县级示范园申报书。
(二)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所在乡镇出台的扶持特色产业园的发展规划、会议纪要、政策措施或资金预算等。
(三)创建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养殖业申报主体还需提供从业主体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登记表、水域滩涂养殖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养殖种苗生产经营主体还需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苗种生产许可证)。
(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原件。
(五)创建主体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等。
(六)创建主体购置或修建的仓库、加工用房等附属设施清单、照片,购置或修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购置的生产、加工设施设备清单、照片,购置发票复印件等。
(七)创建主体管理人员和员工学历、职称、新型职业农民等证书复印件;与有关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开展科技合作的协议复印件和开展服务的工作情况,自有科研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八)创建主体园区所生产主导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证书复印件,农业生产标准或技术规范;园区主要农产品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部门出具的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聘用当地农民的协议和工资支付凭证等。
(十)创建主体编制的园区5年发展规划。
申报材料须按《南县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县级示范园认定评分细则》(详见附件)要求,分门别类依序装订成册。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资格审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照申报条件对创建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凡内容明显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九条 现场核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核查组,对照创建主体的申报材料现场逐项核实,并出具核查报告。
第十条 专家评审
(一)专家抽取。从县内财务、粮油、经作、休闲农业、畜禽水产等方面的专家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
(二)专家评分。评审专家按照评审组的分工,根据现场核实情况及评分标准,逐一对创建主体进行评分,并对评分结果负责。每位专家评分的原始资料,由专家签名确认后封存备查。认定评审总分100分。
第十一条 结果认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县级示范园拟认定对象,并在南县政府门户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并授牌。认定后,由县财政对每个县级示范园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和省级示范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建立县级示范园动态管理系统,已被认定为县级示范园的创建主体应在每年11月底前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接受随机核查,以确认其填报信息的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建立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县级示范园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县级示范园称号:
(一)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市级及以上环保、农业或食品安全等部门通报的。
(二)无故拖欠或拒绝返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金红利的。
(三)创建主体经营不善破产或被兼并的。
(四)创建主体改变生产经营方向,主导产业不符合特色产业园扶持范围的,或主导产业停止生产,或产业园歇业的。
(五)拒绝接受常规监测,或不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的。
(六)发生与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县级示范园申报条件不符合的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县级示范园申报、评审、认定、监管等有关规定与省级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省级认定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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