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
2021-04-12 09:59:51来源: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608
一、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住房建设占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原宅基地等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所有权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三、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四、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相关材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村级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村级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村级组织收到村民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和村级组织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指导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初审和现场踏勘审查(一到场)。经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机构、单位联合会审,会审通过后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及时报区农业农村(经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级组织到现场(二到场)进行免费定桩放线。定桩放线后,村民方可按照审批要求开工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五)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申请或者经由村级组织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对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在申请验收之前,还应在承诺的限期内按期拆除旧宅、完成复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验收(三到场)。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六)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在15日内报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方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两年以上未使用的,村级组织可以申请原批准机关,依法收回或注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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