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耕地抛荒管理办法
2021-04-08 09:42:32来源: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98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耕地是指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农、林、牧、渔场所有的发包给农户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耕地经营者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耕地全年没有种植农作物的属于抛荒。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制止耕地抛荒工作责任制,落实相应的措施,负责制止耕地抛荒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督和制止全区耕地抛荒工作。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耕地全年抛荒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等与耕地相关的惠农补贴。
第六条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并组织恢复耕种。
第七条 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出现连续二年抛荒,原发包单位没有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原发包单位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八条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对原发包单位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裁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第九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乡镇、街道辖区内出现全年抛荒面积超过2公顷(30亩),取消该乡镇、街道粮食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辖区内出现全年成片抛荒面积超过2公顷(30亩),对乡镇、街道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在制止耕地抛荒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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