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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阜新海州区临时救助政策:对象是谁?标准是多少?

2021-04-07 16:13:56来源:海州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31

2020年12月8日,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阜海政办发〔2020〕49号)。那么,海州区临时救助对象是谁?救助标准是多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阜民发〔2019〕7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高效、衔接作用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进一步细化救助对象类别

临时救助作为社会救助体系中一项托底的制度安排,其救助对象范围应覆盖全体有“急难”的群众。根据“急难”群众的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急难”作为一项兜底线的工作措施,其对象范围应面向辖区内全体有“急难”的群众,既包括户籍人口,也包括非户籍人口,既包括现行救助制度已经覆盖的对象,也包括现行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对象。主要包括下列“急难”家庭和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损失或一个时期支出陡增,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因突患疾病需要紧急治疗,个人和家庭暂时无法支持或无力支持的;因家庭成员一直患病或残疾,造成个人负担的医疗、康复、护理等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长期困难的;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因子女在国内正常就学造成家庭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因自我创业失败、就业下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因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导致涉事人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因患有疾病或遭遇特殊变故,导致生活贫困、悲观绝望、失去生活信心的。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不含自费择校、出国留学等高消费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符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由街道民政办、区民政局协调市救助站等,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分类分档科学制定,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一)对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分档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一般按不高于5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稍重的,一般按不高于15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一般按不高于30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严重的,一般按不高于5000元水平救助。

(二)对符合支出型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城乡统筹,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并根据救助人数、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前3个月生活必需支出超出3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的,可按照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计算,按不超过低保标准的50%发放一次性救助;如家庭只有1人的,根据实际情况可按不超过低保标准发放一次性救助;前3个月生活必需支出超出6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的,可按照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计算,按不超过低保标准发放一次性救助;如家庭只有1人的,根据实际情况可按不超过1.5倍低保标准发放一次性救助。

2、因基本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按下列标准进行救助:

(1)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因病住院,个人实际承担单次住院医疗费超过2000元的,本人可按照3个月的阜新市现行最低保障标准给予救助。每增加1000元,增加等同于一个月保障金的临时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6个月保障标准。

(2)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3倍低保标准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住院费用,实际承担医疗费超过20000元的,可按照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计算,按不超过6个月低保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救助金。

(3)城乡其他家庭成员住院费用,实际承担医疗费超过50000元的,可按照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计算,按当地低保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救助金。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金额,由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区民政局,作为审批救助的依据。

发放临时救助金2000元以内(含),需镇、街道办事处召开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2000元以上,需镇、街道办事处召开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报区民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救助。

四、进一步优化救助程序

各镇街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公平性。对于急难型救助,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确保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救助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对于大额临时救助,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手续,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健全临时救助档案,加强临时救助资金发放管理。临时救助审批必须载明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事由、救助金额,必须有经办人、审批(审核)人签字和审批(审核)单位盖章。临时救助金的发放,一般应有受助人领取签字,受助人确实无法签字的,应有至少2名相关证明人签字;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应发放到受助人的银行卡(折)上。

五、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夯实基层能力。要科学整合基层人力资源,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临时救助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要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临时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

(三)强化资金保障。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要推动在镇、街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委托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工作。镇街临时救助备用金,一般可根据辖区户籍人口数量,按人均2元左右的水平安排。临时救助备用金可按年核算,分期拨付。

(四)完善工作机制。要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明确窗口职责,健全服务规范,建立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为困难群众提供快速便捷的救助服务,严防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心理底线极端事件发生。

(五)加大督查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要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查检查,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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