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石桥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2021-04-07 16:11:41来源:大石桥市人民政府阅读量:907
2020年9月18日,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大石桥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大政办发〔2020〕55号),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石桥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省委、市委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精神,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农经发〔200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0〕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关于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资管发〔2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及企业等单位涉及电算化管理、财务公开、审计的相关内容。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固定资产,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商标等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二条 村级会计基础工作
村级组织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要分开核算记账,需分别开设基本账户,现阶段统一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含镇街代理办),用于办理日常银行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不允许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依托营口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平台,实现全市资金、资产、资源网络化、电算化管理,大石桥市“三资”管理平台由中国建设银行营口分行负责承建,负责软硬件配置及系统维护。
第三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要求,村民委员会会计工作实行代理制度保持不变;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参照村民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规定实行代理,待上级明确具体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须尊重农民群众民主权利,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村级组织行使。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后,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不设会计,设经管员,负责会计凭证收集整理上报,镇街设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以村级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分设银行账户;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确保村级集体资金安全;镇街代理办要严格代理程序,按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平调、挪用代理资金;加强档案管理,以村级组织为单位,单独整理、归类造册、妥善保存。
第四条 村级财务民主监督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要发挥对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作用,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村级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根据业务量按月或按季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对重要财务事项要随时发生随时监督。
第五条 机构及队伍建设
(一)村级经管员应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在镇街代理办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和年度考核,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村级经管员应享有稳定待遇保障,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确定,提倡两委委员兼任经管员。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需求,可聘用专业会计人员,聘用程序及人员待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章程实施。
(二)镇街代理办设置会计、出纳、审核岗位,会计、出纳必须分开设置。代理办主任由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人兼任,负责审核工作,财会人员由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兼任或外聘,每5至7个村设1名记账会计,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会计岗位负责核查村级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并负责编制凭证和会计报表等;出纳岗位工作人员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相关业务;审核岗位负责对代理机构的会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进行审核监督,对村级重大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代理办工作人员必须掌握财会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法纪,具备从事财会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三)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安排落实专项培训经费,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单位,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五)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六)财会业务办理流程
1.各村级单位编制年度财务大项开支预算计划,按“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通过后,报镇街代理办初审,经镇街审核后组织实施。
各村级单位经管员每月底编制下个月份具体开支计划,经村(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经村财务负责人审批,报镇街代理办主任、镇街主管领导逐级审核。未经审核通过的开支项目不得实施。
2.村经管员根据需要到代理办领取备用金(现金或村建行公务卡),领取备用金须经代理办主任审核批准,具体提取金额由代理办根据各村情况确定。
3.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签字盖章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重点审核经济业务的真实性,通过后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印章,交村集体主管财务领导审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交村(社区)经管员。村级组织对上报原始凭证真实性负责。
4.村(社区)经管员将审批通过后的原始凭证报代理办。
5.代理办记账会计对各村(社区)上报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经代理办主任审核后,按开支额度逐级完成审核程序(具体额度审批权限由各镇街确定),办理财务收支业务(通过“三资”管理系统转账或现金支付),代理办记账会计完成账簿登记。代理办只对上报凭证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6.代理办分村编制会计月报表和财务决算。
7.村经管员根据会计报表和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公开。
8.代理办收集、整理、归档会计档案。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清查制度
巩固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成果,每年年底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源、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二)登记制度
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及时核销。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及经营性资产,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评估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资源,以及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应进行资产评估,确定交易(股份)最低价格(数额)。评估由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场行情组织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四)招标制度
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必须在省产权交易网络平台上采取招标方式,按程序实施。招标前应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评估底价,同时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五)经营制度
集体资源及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属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及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八条 农村集体财务审计
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强化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问题的,应当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金和资产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成立大石桥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大石桥市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农业农村局、组织部、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审计局及各镇街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由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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