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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盖州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指导意见》全文

2021-04-07 15:44:56来源:盖州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358

2019年11月5日,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盖州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指导意见》(盖政办发〔2019〕58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盖州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指导意见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省、市相关改革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经营模式为抓手,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让“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农村集体资产从“共同共有”向“股份占有”转变。

(一)集体所有。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后,集体资产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民主决策。充分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群众意愿。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办法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规范操作。要把公平、公正、公开精神贯穿于股权量化的全过程,严格程序、依法操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因村施策。充分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本集体组织特点,采取“一村一策”,因地制宜,杜绝“一刀切”。

二、股权配置及管理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可分为成员股、集体股,成员股比例不低于70%、集体股比例不超过30%。成员股原则上实行一人一股,对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空挂户”等特殊成员可按一定比例减少配置。在依法依规、尊重成员意愿和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探索设置特殊贡献股,如兵役股、立功受奖股、县(市)区以上人大代表(党代表)奖励股、特殊人才奖励股等多样化股权设置办法。

股权设置完成后,成员股采取“量化到人、固化到户”的管理模式,以户为单位颁发股权证书,一户一证,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静态管理办法,分户不增,并户不减,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农户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量化到户的集体资产股权,按照法律法规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继承。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实行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有偿退出、集体赎回时,严禁增加集体债务。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工作,按照市指导意见,研究在制定本镇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实施方案,明确改革基本原则、集体可量化资产、成员股权设置种类、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并督促指导各村集体制定本村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村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并按程序组织公示后组织实施。

(二)股权配置。根据《本村方案》,首先按户填写股权配置表,本户代表签字;然后填写本村股权配置汇总表,汇总表可与成员登记表同步公示,最终结果存档保存。

(三)资产量化。以清产核资成果为依据,将界定为农村集体产权的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按照《本村方案》明确的方法和比例,明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分类填写资产折股量化表,完成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股权量化汇总表填报,公示后报乡镇(街道)备案。

1.经营性资产。包括集体用于经营的流动资产(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债权、材料物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在建工程、投资、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账面资产。

2.资源性资产。主要是集体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机动地)、林地、森林、柞蚕场、园地、草原、荒地、滩涂、养殖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资源性资产要按照面积折股量化到人,获得收益后按股分红。如遇征收征用获得补偿,集体股所占部分可列入公积公益金或按成员持股比例追加其折股量化金额。

3.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房屋和设施的账面资产,各村可视情况而定,一般只登记产权(权属、名称等),制定保护性措施和正常运行管理办法,暂不折股量化。

4.无经营性资产或资源性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填写与资产量化相关数据,按成员人数及《本村方案》明确的比例进行相应配置,作为将来资产资源量化的依据。

(四)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现阶段暂不提倡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条件许可时再实施。结合清产核资、股权量化实际,研究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按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文件要求,申请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并据此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五)材料归档。各村集体要及时将有关文件、方案、报表和文件等收集整理存档,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变动时列入移交,同时报送乡镇(街道)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是赋予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中心环节,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作为本单位产改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认真研究指导意见,指导各村集体严格落实政策,明确包村干部责任,发挥第一书记作用,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做好物质保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二)做好宣传发动。乡镇(街道)要加强宣传发动,对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组织政策业务培训,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要求、操作流程等事项。各村要依靠和发动群众,通过宣传栏、公开信、座谈会、媒体专题等形式加强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农村产改的重大意义以及股权设置的重要任用,促进工作顺利实施。

(三)注重完善方案。各乡镇(街道)、村“两委”要对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要因地制宜,对特殊人员可以通过加、减股权的办法予以处理,明确统一的政策界限和标准口径,确保《本村方案》在政策框架内规范操作。

(四)严格工作时限。按照全省产改工作要求,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各乡镇(街道)、村要集中精力推动,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本指导意见由盖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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