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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财产权范围有哪些?

2021-04-02 17:23:4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790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有什么好处?财产权范围有哪些?

一、合作社法人有什么好处?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地位,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也属于特别法人的一种,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作为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对其内部的基层社提供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也需符合一般法人的成立条件,即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并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财产权范围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财产的基本范围包括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其中,成员出资既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的初始财产,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

在合作社成立时,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公积金是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财产份额。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这些财产或基于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或基于慈善的捐赠,也是构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知道,法人对其财产依法拥有独立支配权。这种独立支配权虽然不同于所有权,但一般情况下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

在本质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合作社成员为了实现互助之目的而设立的具有强烈人合性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一性质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宗旨是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换言之,农民专业合作社针对自己的主要交易服务对象——成员而言,具有非营利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与成员的交易或者说来源于成员,而且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其收益还要返还给成员或者量化为成员份额。

因此,法律没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权利,但是,这并不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行使对这些财产的支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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