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振兴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
2021-03-31 16:33:49来源:振兴区人民政府阅读量:995
2020年6月3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振兴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振政办发〔2020〕26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振兴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发〔2020〕44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耕地地力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明电〔2020〕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依据
向农民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依据:
1.是已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依据新签订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确权面积、原承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2.未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按照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3.未实行家庭承包的,可以村台账为依据向农民发放补贴资金。
机动地、册外地、林地、畜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场用地以及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弃耕地等不纳入补贴范围。
补贴面积以上年度12月31日24时的时间节点数为准。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结合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实行全区统一标准。
二、补贴资金发放
(一)补贴资金发放总体要求
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系统对农民发放。各涉农镇(街)务必于6月5日前将核实补贴面积以及确定发放补贴面积标准,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汇总后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确保6月27日前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民的银行卡(存折)中。各涉农镇(街)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贴落实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明确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责任主体、任务分工、发放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等,建立健全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机制,确保及时精准发放补贴资金。
(二)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主要包含基础数据申报核实、基础数据村级公示、基础数据汇总报送、补贴资金发放、补贴发放结果公开五个环节。总体要求如下:
1.基础数据申报核实。村级组织负责向镇街申报村补贴基础数据,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由村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加盖村公章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所属镇街。各涉农镇街组织相关人员对村级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核实,经审核无误后录入“一卡通”系统。
2.基础数据村级公示。由各涉农镇街负责从“一卡通”系统中按村或组分别统一导出补贴公示表,准确注明补贴对象和补贴依据等政策核心内容,并加盖公章。由村委会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张贴公示,并通知农民及时核对公示内容,要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农民的咨询和投诉。每个自然村张贴公示地点不少于5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基础数据汇总报送。基础数据经公示、调整无异议后,涉农镇(街)政府将汇总的基础数据以正式文件报送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和电子版),并录入“一卡通”系统。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核实确认后,将汇总数据以区政府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
4.补贴资金发放。区农业农村局同区财政局按照市级拨付的补贴资金总量和补贴依据统一核定本地的补贴标准。区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系统生成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并盖章后,送交丹东农商银行振兴支行并拨付补贴资金。振兴支行按照规定程序,负责及时向农民发放补贴资金。
5.补贴发放结果公开。各涉农镇街将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交由村委会逐村张贴公示,公示地点不少于5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为方便农民查询,各涉农镇街要将补贴发放结果(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公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补贴政策,振兴区成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各涉农镇街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工作。
(二)切实做好基础性工作
要切实做好补贴数据的申报、审核、公开、公示及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经办人要签字确认,经办部门加盖公章,确保补贴数据真实准确。在补贴数据汇总上报前,要对补贴对象、按户补贴面积等进行第一次公示,补贴资金发放时需对补贴标准、按户补贴金额等进行第二次公示,每个自然村公示地点不得少于5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有关补贴政策落实的各种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原始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可查。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将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升政策透明度。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及各涉农镇(街)要设立并公开咨询投诉电话,及时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要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集中保管农民补贴资金发放的存折(卡)、支取他人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严禁以任何理由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对截留滞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若以后年度无重大政策调整,按此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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