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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市君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2021-03-31 11:38:19来源:君山区人民政府阅读量: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与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中共岳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农组〔202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城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农垦国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及其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履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全面理顺审核、审批、监管和执法四大体系。通过严格审核、规范审批、全程监管、从严执法,实现农村村民建房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户有所居,严控新增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违法建设。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农垦部门(农经站)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与改革工作,承担指导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农村宅基地、农垦住宅用地和闲置住房利用,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农村宅基地、农垦住宅用地的用地计划及农垦住宅用地土地划拨手续办理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计划、规划许可和确权颁证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标准和建房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推动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及监管,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责任,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担责”。

加强村民自治建设,将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应充分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通过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使农村宅基地仅限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使用;农垦住宅用地是国家所有,依法划拨给符合条件的农垦职工及垦区居民使用,应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报区农垦部门(农经站)审核批准申请资格,使农垦住宅用地仅限符合条件的农垦职工及垦区居民使用。

第二章 规范审批管理

第六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审核批准、核实农村宅基地用地、农垦住宅用地和乡村建设规划,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其他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制度及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成立村民建房规划委员会,依托农业综合服务(农村经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中心(站、所),建立集建设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审批、农房建设安全监管、违法查处等一体的综合管理机构,并配齐人员力量,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办理。

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水产养殖场和芦苇总场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区政府组织农经农垦、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征禁、农业农村、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水产养殖场和芦苇总场等部门单位实行。

第七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本辖区内村庄规划。

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坚持一户一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一户只可申请一处农村宅基地或农垦住宅用地。

农村宅基地、农垦住宅用地使用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各镇边远区域经审核可批不超过50平方米的杂屋面积。

第八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免费提供示范图集给村民选择使用,引导村民新建住房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

第九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引导村民尽量在集中建房点或村庄内空闲建设用地或原有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建房,申请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转用手续,非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区内一律不准建房。

村民建房原址重建的,应当在建成新房三个月内拆除超出用地面积的建筑设施;易地新建的,应当按承诺书处置原有建筑并将原农村宅基地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农垦住宅用地交还区土地储备中心。

第十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时限,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符合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申请条件的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房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由建房申请人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区农垦部门(农经站)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专管员应当参加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并收集会议记录、农户签字等资料。

(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批准条件的,在接受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审批通过的,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同时发放至建房申请人。

第十二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级组织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

第十三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实,完成竣工验收,并出具证明。

第三章 管控执法

第十四条 设立村民建房协管员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的执法;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执法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推进村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坚决予以处置。

遵循“新旧划断”原则,对现有“存量”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依照相关政策查处到位;对职能划转交接后,新增加的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违法建设,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审批、修订村庄规划的;

(二)未依法进行建设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定位放线、验线、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与建设规划核实的;

(四)对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在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七条 村民未获用地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用地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设面积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八条 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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