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鼓励城乡居民进城购房补贴暂行办法
2021-03-31 11:35:08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城乡居民进城购房定居、创业,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根据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岳阳市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乡居民,包括拥有我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及在我区就业务工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商品房,是指云溪区规划区内(临港新区除外)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内的新建商品住房。
第二章 补贴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进城购房补贴遵循以下原则:
1.以货币补贴为主;
2.先购后补,不购不补;
3.公开、公平、公正;
4.已享受其它住房货币补贴的,不再补贴;
5.每户限享受一次一套购房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城乡居民购买商品房住宅的,每套补贴4万元。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或就业务工证明;
3.经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付款票据和契税、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4.申请人银行卡资料;
5.申请人填写的《岳阳市云溪区城乡居民进城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
第七条 申请人申报资料报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集中受理。
第八条 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城乡居民申请补贴相关信息公示7天。
第五章 补贴资金计划
第九条 城乡居民进城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
1.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集中联审、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的城乡居民补贴情况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组织发放。
2.购房补贴款分两次发放到位,购房所缴契税形成财政收入部分由区财政通过银行账户补贴到购房居民个人,其余补贴款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从购房款中核减,再与区政府统一结算。
3.用居民购房补贴购买的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满2年后才能上市流转;2年内转让房屋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收回购房补贴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严肃查处以下套取、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
1.凡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补贴的,坚决依法追回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财政资金被虚报冒领的,严肃追究责任;参与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补贴资金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因工作不力、互相推诿造成补贴不能及时发放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21年6月30日止。本办法由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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