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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操作细则

2021-03-26 10:50:45来源:隆回县司法局阅读量:1791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字〔2019〕29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自然资发〔2019〕40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隆回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操作细则-官网截图

一、确权登记相关规定

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采取总调查模式开展,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

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未开展权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对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且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途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得确权登记发证。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管理控制区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不列入此次确权登记范围。

(一)登记申请人(权利主体)规定

1.本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本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断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

4.建房时为本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后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原宅基地及房屋仍继续使用的;

5.非本区域内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性原因在本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和房屋的,原宅基地已办理注销的;

6.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街道)、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7.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的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

8.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除依法继承受遗赠或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不予登记;

2.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的,不予登记;

3.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不予登记;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或赠与住宅后再建的,不予登记;

5.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6.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被列入拆迁冻结范围的房屋,不予登记;

7.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的房屋,不予登记;

8.在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中建新未拆旧的,原宅基地不予登记;

9.“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和“小产权”违法违规行为,不予登记;

10.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予登记;

11.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予登记;

12.集体建设用地确权难、超规划设计建设等现实问题,要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无法补办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含小产权房),不予登记;

13.房屋空闲、房屋坍塌或拆除(自然灭失)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予登记;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三)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1.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有争议(含房屋共有权人有异议的)未经处理或无处理结果的,暂缓登记;

2.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需要拆除或承诺拆除的原宅基地及住房;

3.申请异议登记的除外。

(四)办理登记具体要求

1.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房屋的宅基地以及建设的房屋,可用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地上建筑物坍塌或自行灭失二年以内,集体经济组织未收回土地使用权且用地界址清楚的,可以对宅基地使用权单独申请登记;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证明等,可作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已建成的房屋,依据用地批文、验收合格证、立项批复申请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确权登记。

2.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必须是具有永久性封闭、有围护结构且结构牢固、自然层高≥2.2米的永久性建筑。

3.位于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内原已登记的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在实施项目前由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收回原登记证书并交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确实无法收回原证书的,依法定程序公告注销。

4.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湘政办发〔2018〕64号)实施前,每名已成年子女且在公安部门单独分户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实施后,多子女家庭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或父母应与其独生子女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6.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或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予以确权:

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湘政办发〔2018〕64号)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时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湘政办发〔2018〕64号)实施以后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当时政策处理。房屋建筑面积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范围内登记,超标准建筑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处理。2020年1月1日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续建、新建的非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法律政策处理。

7.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以下原则予以确权:

7.1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居)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予以确权登记。

7.2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7.3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7.4对合法取得且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经查已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做出已竣工的承诺作为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符合规划、已竣工证明材料的,可以先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附记栏中注记有关房屋建设的情况。

8.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华侨、港澳台同胞等的宅基地,按以下原则予以确权:

8.1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增减挂钩项目等因政策性异地新建的房屋,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凭用地批文或立项批复文件、批准使用宅基地文件,予以确权登记。

8.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予以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8.3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并在产权证书记事栏上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9.对原基改建的农民住宅,未超规定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对改建过程中移位建设的,未超出规定面积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在办理规划及用地手续后,按建成后的实际面积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0.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其他经济组织成员,以依法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依法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2.夫妻双方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是农村户口,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可以以农村户口一方为权利人办理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建造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

13.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流转(受让人应具备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和资格)和通过法院依法判决等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确权登记。

14.对原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工作、购买商品房、小孩读书等需要将户口迁入城镇后,宅基地继续使用的,并且户口迁出后依然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确权登记。

15.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或房屋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

16.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17.其他可以登记的情形。

二、确权登记程序

(一)发布通告

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告知社会和公众,做好配合工作。

(二)权籍调查

1.审批资料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组负责收集权利人宅基地审批、登记等图表册资料。

2.身份资料证明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取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土地承包经营权身份、户籍等有关资料。

3.调查工具图表准备。准备调查工具,预划调查单元,整理打印工作底图,制作调查表格。

4.分发工作任务。县政府向乡镇(街道)分发工作任务,乡镇(街道)组织村(居)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领取调查图纸、表格、皮尺等资料、工具。

5.开展权属调查。技术队伍开展或指导村组工作人员权属调查,逐户收集权属来源资料、身份证明等资料,由村(居)组代表、权利人或委托人、相邻人指界签字,绘制宗地、房屋草图。

6.不动产测量。技术单位通过解析法、图解法、勘丈法测量土地、房屋范围,填写调查表格,形成权籍调查成果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权籍调查成果整理、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技术单位整村逐户整理调查成果,制作调查结果公示图件、表格。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2)家庭人口数;(3)房屋来源;(4)准予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所有权面积;(5)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部门。

以村组为单位在村委公示栏、村民微信群、电话等形式对调查情况、权属来源情况、规划符合情况等予以15日以上公示。

8.确认调查结果。根据公示情况,按照“村组认可→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的程序进行“三级确认”。经“三级确认”出具的确认表可作为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权源证明材料。

针对下列情形:(1)宅基地和房屋无权源或权源与现状不符;(2)1982年2月前建房,至今未翻改扩建的;(3)宅基地和房屋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购买、受遗赠、交换取得的;(4)家庭成员因购买城镇户口或上学、服兵役等将户口迁出的。权利人必须填写《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统一确权登记申请审核表》,并对申请的内容真实性负责,村民小组对权利人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字确认。村委会在村民小组认可的基础上,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必须明确建房时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在村委会审查的基础上,自然资源办认定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确认申请审核表上签字确认。

9.权属纠纷调处。乡镇(街道)、村组对存在权属纠纷的做出调查处理。

10.权籍调查成果质检入库。县自然资源局开展权籍调查过程及成果检查,完成权籍调查,建成县级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三)不动产登记颁证

1.组织村组集中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登记的宅基地整理身份证明、权属来源、符合规划、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制作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乡镇(街道)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有关权利人确认调查成果和登记内容,签字申请不动产登记。

2.首次登记公告。县自然资源局对拟登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通过门户网站、村组公示张贴,以及村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作出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不动产登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和公示情况,开展审核登簿、缮证。

4.颁证归档。县自然资源局将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统一发放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村(居)组颁发证书给权利人,并反馈权利人领取证书情况。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资料逐户整理、扫描、入库。

(四)成果验收汇交

1.数据库建设。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完成本级调查成果、登记成果检查验收,报省级成果验收。

2.成果汇总上报。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县级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相关成果资料,省厅组织数据验收。

三、工作纪律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此项工作经费纳入县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包括土地及其上房屋权属调查、不动产测绘)。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不得借机乱收费、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隆回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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