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全文
2021-03-25 17:51:32来源:台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649
2018年9月4日,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台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台政发〔2018〕24号),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台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
台政发〔2018〕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第一条 为统筹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镇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
(一)成员资格认定原则
具有农村居民身份的人员,遵循“依据法律、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其土地承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等情况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程序取得。
(二)成员资格取得方式
分为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婚姻取得、收养取得和移民取得)、申请取得。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确认:
(一)原始取得
1. 生产队解体以前的原农业生产大队或农业生产小队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现役义务兵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义务期满留在部队改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户的,从复员的次年起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异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按照婚迁待遇入户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军校生除外),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学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学生毕业以后,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法定取得
1. 因婚姻关系,办理入户后,迁入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妇女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男方入赘到女方、离婚、丧偶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子女,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之前,收养而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养子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养法》颁布后,办理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养子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 因国家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户及其子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申请取得
非婚姻、收养、血缘、户籍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同时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义务的,方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条 界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设立调查核实小组。小组成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推选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其职责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权。
第六条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成员资格认定名单由调查核实小组初步确认后,进行初榜公布,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后再榜公布。成员资格名单须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报镇场街道审核后,作终榜公示。
(作终榜公示后,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仍有异议的,通过信访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条 新增成员申请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操作程序:
(一)成员资格的认定一年一次,具体认定时间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人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存在异议的申请人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权的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上讨论,同一申请人调查讨论不得超过三次。
第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认定为已经丧失:
(一)户口迁出的;
(二)自然死亡的;
(三)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
(五)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
(六)服役期间留在部队当士官十年以上的;
(七)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的;
(八)被国家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招、录、聘用的:
(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新增成员按照第四条规定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应注销成员名单。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成员名册,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第十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将下列材料归档保存。
(一)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婚姻迁入人员的结婚登记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户口簿复印件;
(五)其他同意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材料、缴纳公共积累的票据复印件;
(六)归档材料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存入档案。
第十一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实施以前已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身份继续有效。
本指导意见中未规定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台安县以上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专门规定后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此指导意见适用于台安县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单位。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归县农经局。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台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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