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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铁东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全文

2021-03-24 11:15:34来源:铁东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601

2018年11月6日,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铁东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鞍东政办发〔2018〕68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铁东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为了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鞍委发〔2017〕23号)以及《鞍山市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18〕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一系列农业农村改革部署,以稳定完善农村集体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坚持合法、合理、合情,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积极稳妥开展成员身份确认,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妥有序推进,为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成员身份认定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为补充。凡是法律规定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有规定或约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

(二)尊重民意。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身份确认中的主体地位,采取民主讨论的方式确定成员身份确认方案,最终成员名单由成员大会民主决定。确认过程中应防止妇女儿童、少数民族或其他人群的权益受到侵害情况出现。

(三)因地制宜。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尊重历史,也要兼顾现实,一般应统筹考虑户籍、居住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等因素。要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分类推进,不搞“一刀切”,杜绝行政“瞎指挥”,也要避免相邻区域同类人员成员身份确认出现重大差异。

(四)稳妥审慎。成员身份确认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集体经济组织要在认真开展人员清理、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稳妥审慎推进。要充分保障公民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其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

三、成员身份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遵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居民,其成员身份的取得、保留或丧失可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的成员,且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3.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因婚姻关系,办理入户后,迁入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妇女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男方入赘到女方,离婚、丧偶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依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接收和安置,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二)成员身份的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已迁入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军校生除外),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学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学生毕业以后,按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役期满留在部队改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户的,从复员的次年起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三)成员身份的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4.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身份规定的;

5.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6.被国家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正式招、录、聘用的;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新增成员申请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操作程序

1.成员资格的认定一年一次,具体认定时间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2.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3.申请人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存在异议的申请人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权的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上讨论,同一申请人调查讨论不得超过三次。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材料归档保存

1.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

2.婚姻迁入人员的结婚登记证、户口簿复印件;

3.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户口簿复印件;

4.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户口簿复印件;

5.其他同意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材料、缴纳公共积累的票据复印件;

6.归档材料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存入档案。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新增成员按相关规定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应注销成员名单。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成员名册,每年定期公布一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义务。本指导意见中未规定的情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确认的一般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组织实施,原则上参照以下程序。

(一)组建工作机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产生由村干部、村民代表等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机构,负责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相关事宜。

(二)制定工作方案。由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制定方案,明确工作细则和具体要求。

(三)开展宣传动员。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配合成员身份认定工作。

(四)全面调查摸底。由工作机构收集整理有关档案和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汇总分析人员名单和结构,以及加入或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渠道等。对审查后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自然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通过各种方式告知相关人员,确保人人知晓、户户明白。

(五)实施民主决策。依据摸底调查和第一次公示结果,由工作机构在充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成员身份确认的初步意见及其依据,形成成员建议名单,并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

(六)公示确认结果。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成员名单等资料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由每名成员签字确认其成员身份。公示有异议的同,由工作机构重新核查,若分歧较大,需重新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七)报送备案归档。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有关的会议记录、实施方案、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图片影像等重要资料的纸质件原件、电子件,整理成册报所在街道及区发改局归档备案。

五、其他事项

(一)本指导意见的解释归铁东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国家、辽宁省、鞍山市就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本指导意见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三)未尽事宜,由铁东区各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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