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
2021-03-22 10:39:18来源:常宁市农业农村局阅读量:1165
为坚决遏制耕地抛荒,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稳定粮食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衡阳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抛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弃耕抛荒一年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代耕。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并组织恢复耕种。
二、依法流转耕地。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单位或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发包方对无力耕种的,可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要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或动员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杜绝耕地抛荒。
三、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对已经非农化、非粮化能恢复种植粮食作物的,要尽快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并同步实施耕地质量提升,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实行“压单扩双”,永久基本农田优先种植三大主粮(水稻、大豆、玉米),其他耕地宜粮则粮、应种尽种,确保稳住现有粮食种植面积。大力开展集中育秧,推广应用软盘抛秧、机插秧,示范机抛秧技术,有效控制水稻直播蔓延。
四、严格执行种粮补贴政策。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规范补贴发放操作程序,精准发放双季稻补贴,严格实行“多种多得”。对耕地抛荒的,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补贴资金;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常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得再发放补贴。
五、落实粮食生产安全责任制。乡、村要层层落实责任,抓实举措,遏制耕地抛荒,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做到“应种尽种、多作多产”。对粮食生产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被省、衡阳市粮食安全督查考核通报批评的;或辖区内连片抛荒5亩以上而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复耕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将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六、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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