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
2021-03-19 17:19:10来源:福田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15
2021年2月18日,福田区发布了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下面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第一条为了保证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田区辖区内实施的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
第二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审定土地整备、房屋补偿、房屋征收等有关事项。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第二章计划与立项
第三条区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土地整备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区土地整备年度计划草案,明确项目、范围、规模及资金安排计划等内容。区土地整备年度计划草案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自局)编制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
区土地整备年度计划调整实行常态申报机制,由区主管部门统筹实施。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整备工作实际情况,在保持总量不变、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对年度计划项目提出调入或调出申请,由市规自局统筹确定后报市政府备案。
第四条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立项、选址等工作,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结合房屋产权等实际情况,确定拟征收房屋的具体范围。
第五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区主管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福田政府在线以公告形式发布征收提示,告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因《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提示公告后1年内尚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次年度房屋征收专项计划仍做出安排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在计划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再次发布征收提示。
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六条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面积进行前期调查,并委托市政府确定的承担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编制房屋征收预算方案,对房屋征收项目费用进行概算。前期调查和编制房屋征收预算方案,应当自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0日内完成。
第七条区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0日内,结合前期调查和项目费用概算,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区主管部门将论证完善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区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福田政府在线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在征求意见期满后30日内,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补偿方案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福田政府在线及时公布。
第九条因《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占房屋总建筑面积1/2以上、且占房屋总所有权人数1/2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区政府应当按照市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计算房屋所有权人数时,房屋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全体共有人按一个所有权人计算。
第十条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和论证规程,并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同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后,区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房屋征收风险等级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四章土地整备实施方案、规划与供地方案
第十一条区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整备项目管理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等规定编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
编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前应当提供相关材料书面征求区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内的土地整备项目,由区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前组织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书面征求区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意见。各单位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反馈区主管部门。
区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后,报请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实施方案审议通过后,区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现场以及福田政府在线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30个日,公告内容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实施范围以及补偿总金额。项目涉及留用土地的,公告内容还应当载明留用土地选址位置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中留用土地位于法定图则未覆盖或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以及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区主管部门须开展土地整备规划研究。
涉及留用土地、安置用地的土地整备规划由区主管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组织编制。涉及征地返还用地、置换用地的土地整备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作为实施主体组织编制。区主管部门编制完成规划成果后,应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等相关部门意见。
土地整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多方参与、协商谈判、面向实施的原则,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规划研究范围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自然山体、河道等为边界,并综合考虑片区功能完整性、系统性和项目可实施性;
(二)留用土地、安置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置换用地的规划用途应以生效规划的主导功能为依据,结合项目实施要求等因素确定;
(三)项目实施范围内生效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绿地等公共利益用地总量不得减少;
(四)规划编制应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城市蓝线、城市橙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的相关管理要求。
土地整备规划审批按照《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土地整备项目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深规土〔2017〕720号)、《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土地整备规划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规土〔2018〕805号)等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和土地整备规划研究审批通过后,由区主管部门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申请供地方案报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依据审批通过的实施方案及土地整备规划研究,拟定供地方案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一并拟定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报批。
留用土地不占用国有储备土地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报请区领导小组审批留用土地供地方案并提请下达用地批复。涉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的,区领导小组一并审批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
留用土地占用国有储备土地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提请市规自局审议供地方案。市规自局按程序将经审议的留用土地供地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并提请下达用地批复。涉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的,市规自局将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一并提请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确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应当具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项目,区主管部门自条件具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房屋征收决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土地整备涉及房屋征收的,由区政府依据土地整备专项规划、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区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福田政府在线或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3日,公告日不得为节假日。
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补偿,包括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期限及征收行为限制、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行为限制是指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被征收人违反规定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公安、产权登记、房屋租赁管理、抵押担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行为限制所列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章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区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房屋权属前期调查工作。
(一)有合法产权登记资料的,以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权属。
(二)无合法产权登记资料、资料不齐全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调查出具意见后,区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的资料,进一步向其他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区主管部门将核实结果在土地整备项目现场、房屋征收范围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组织复核。
第十九条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补偿谈判工作。
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标准,按照经区政府批准的补偿方案执行;土地整备项目补偿安置标准,按照经区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区主管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区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就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区政府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土地清理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土地整备项目需要对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拆除、迁移施工的,由区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备涉及的土地清理工作,区土地整备中心具体实施。
房屋征收项目需要对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拆除、迁移施工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土地整备项目可分权属验收和地面现状验收两部分。
权属验收标准:
(一)涉及补偿的范围,应均已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确定的范围均补偿完毕;
(二)无需进行补偿的范围,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出具相关说明;
(三)验收地块范围内的原有权利人均已安置补偿完毕;
(四)地块内土地和房屋产权均已注销;
(五)挖山、填江(海)造地的,已按规定取得竣工验收证明;
(六)其他需要达到的标准。
地面现状验收标准:
(一)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均已按整备方案或补偿协议要求进行清理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二)因政府需要或其他原因,部分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物暂时未能按整备方案或补偿协议要求处理的,由辖区管理局、区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说明,并明确处理的期限;
(三)其他需要达到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土地整备地块验收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负责组织实施,依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启动。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或区财政,土地整备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列支房屋征收资金的项目,由区财政局落实资金,区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支付。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列支房屋征收资金的项目,市相关部门向区政府下达了房屋征收资金后,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无规定的按照区财政管理制度执行,由区主管部门按规定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并支付相关款项。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土地整备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范围,按照《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措施》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区主管部门和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单个房屋征收或土地整备项目的补偿工作后,应委托专业机构完成项目的结算和决算工作,形成结算和决算报告,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土地整备资金专户必须符合账户管理的相关要求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房屋征收资金、土地整备资金应按照使用范围分类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并按项目分别建立会计明细科目。
土地整备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由区主管部门按年结算并上缴市财政,结算结果报市规自局。
第三十条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需要,将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土地整备业务费资金需求上报区主管部门。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下达指标给各街道办,各街道办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进度,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申请使用;土地整备业务费由区主管部门在额度内统筹安排,并报区财政纳入各街道办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一条区主管部门、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应以项目为单位,做好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补偿款支付明细表,并将相关支付凭据、被征收人收款证明、审计结果、费用结(决)算等资料一并归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从事房屋征收及土地整备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等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福府办〔201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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