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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衡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

2021-03-19 11:37:33来源:衡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084

为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和《衡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山发〔2018〕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和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历史,综合考虑改革开放前后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二)坚持程序规范、依法依规的原则。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按程序开展,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合法规范,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公开民主、群众认可的原则。成员确认办法必须交由村(居)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成员确认结果须进行公开公示。

二、基准日的确定

登记基准日是成员身份确认的截止时间。登记基准日由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可以改革方案讨论通过之日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为登记基准日。

三、成员资格的确认

(一)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人员,应当认定具有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止户籍在册的本村(社区)人员,包括:

(1)二轮土地延包在册的本村人员及其以后出生落户子女;

(2)与本村(社区)人员已办理结婚证书落户的对象及其子女;

(3)政策性移民落户的人员及其子女;

(4)原本村(社区)人员单方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在职、退休或已改制)的单职工的配偶及其子女;但其配偶与子女的户籍必须在本村(社区);

(5)办理了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另需提供领养证及其复印件);

(6)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社区)出国(境)人员;

(7)其他在册的本村(社区)人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社区)人员;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社区)人员(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

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8年后毕业(含1998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社区)人员需在规定日前将户口迁回本村(社区);

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社区)人员(股权证书由其委托人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予以保留);

6、在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中,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村民及其子女,需在规定日前将户口迁回本村;

7.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本村被征地农民;

8.与本村(社区)人员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及其户口尚未申报的子女,出具书面证明未在原籍地享受股改待遇,并将户口在规定日前迁入本村(社区),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已享受,将收回股权,属离异妇女,其随母迁入的子女人数依据法院判决书确定;

9.与本村(社区)人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其依法判决随同子女;

10.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社区)出嫁人员,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需在规定日前将户口迁回本村(社区);

(二)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是否认定为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因买户口办理“农转非”的原本村人员及其子女;

2.因务工经商、购房、就学参军、投靠子女等,将户籍关系迁出的原本村(社区)人员及其子女;

3.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8年后(含1998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社区)人员回迁所带的配偶子女,需在规定日前将户口迁入本村(社区);

4.原迁入本村(社区)的外来挂靠人员(有约定从其约定);

5.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社区)出嫁女(可由本人自由决定在哪一方确认,若发现嫁入地已确认身份,将取消其资格);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尚未被依法处罚的人员;

7.仍居住本村的1950年至1960年知青下放人员子女转非人员;

8.其他情形特殊群体人员。

(三)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人员,不具有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革待遇的人员;

3.户籍已迁出的父母双方属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

4.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已转为士官的人员暂保留成员资格,待其退伍后,未享受部队或地方安置的予以配制);

5.与本村(社区)人员离婚,妇女重新嫁人且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6.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社区)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7.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社区)出国(出境)人员;

8.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出嫁女的子女;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认定的人员。

四、成员的认定程序

(一)明确工作班子。村(社区)要明确成员身份确认办法起草及人员摸排登记、身份确认工作的村(社区)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

(二)制定确认办法。村(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拟定成员确认办法初稿,经工作组成员会议通过后,向村(社区)群众公布并征求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再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经乡镇批复同意后,由村(社区)发布公告,公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

(三)开展摸底排查。村(社区)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根据《×××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理清村(社区)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按三种类别进行分类登记造册,按实名制填写《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摸底登记表》。内容包括组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是否本村(社区)户籍、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进村入户时间、性别、年龄、身份认定缘由(初始取得、依法取得、政策保留、表决取得或其他)、备注(在备注栏应注明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等,核实登记要由农户签字。

(四)进行公示确认。清查核实结果应当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三榜定案。每榜公示不少于7天,并将所有公示影像资料存档备案。

1.村(社区)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进行核实汇总,进行初榜公示。

2.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村(社区)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应重新审核,并拟定成员身份确认初步建议名单,再榜公示。

3.再榜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社区)“两委”汇审后,形成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正式建议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确认,报经乡镇审核后,终榜公示。

终榜公示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另案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村(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要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村(社区)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舆论宣传,引导和带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成员身份确认全过程公开透明。

(三)加强成员管理。成员身份确认后,要建立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含电子档)经乡镇审核,报县农村经营服务中心备案,并建立电脑数据库。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摸底登记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公示影像资料及成员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归档保存,包括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准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证明文件,同意加入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文件材料等的复印件。今后新增的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成员资格自动丧失: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可以依法继承);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5.其他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情形的。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村(社区)党员干部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摸底登记表

2.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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