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2021-03-19 10:35:07来源:于洪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47
2020年3月3日,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沈于政发〔2020〕5号)印发,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于洪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沈于政发〔2020〕5号
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光辉畜牧场,区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区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 2019〕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9〕28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20〕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此次普查,将全面查清我区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对实现于洪高质量发展和新时代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普查对象、内容及时间
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普查机构和人员。各街道办事处、光辉畜牧场要设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要求配齐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设立普查小组,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地区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街道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结合职能分工积极主动开展普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
为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于洪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四、经费保障
区政府根据人口普查的任务量、工作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按照省、市、区分级负担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工作,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所得数据及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加强部门协作。此次人口普查规模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部门特别是统计、公安、宣传、财政、教育、民政、卫健、房产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我区人口普查工作圆满完成。
(三)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探索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五)广泛宣传动员。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动员社会各界关注普查、支持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于洪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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