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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下花园区东河路道路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021-03-18 09:57:35来源:下花园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41

2020年10月22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花园区东河路道路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发布,还附件《2020年下花园区东河路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含征收附属房补偿表、附属物补偿表、征收树木补偿价格参考明细)。

2020年下花园区东河路道路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花园区东河路道路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加快下花园区东河路道路项目工程建设,维护正常征收秩序,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于2020年10月19日经政府会议决定,对下花园区东河路道路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东至东河河道、西至旧东河路、南至二十一号渡槽、北至凤栖桥,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主体: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期限: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时间视疫情可调整)。

五、征收补偿方案:《2020年下花园区东河路道路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的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020年下花园区东河路道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含征收附属房补偿表、附属物补偿表、征收树木补偿价格参考明细)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2020年下花园区东河路道路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全力推进东河路道路项目建设,维护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提高公共保障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制定下花园区东河路道路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第一条:征收项目及范围

项目:下花园区东河路道路项目建设

范围:东至东河河道、西至旧东河路、南至二十一号渡槽、北至凤栖桥,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第二条:征收期限

以《征收公告》所确定的期限为准。

第三条:征收房屋产权认定

原下花园区房地产管理处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局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有证房屋。

第四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的面积认定及计算方式:

参照被征收户的房产证或土地证四至,以被征收户院墙为基准,确定被征收户实测面积。

国有土地使用证: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地上房屋砖木、砖混结构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72%置换面积;土木、砖土木结构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70%置换面积(先置换主房面积)。超出置换面积比例的房屋按附属房屋补偿表计算。

有下花园区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实际测量占地面积为准,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比例置换。也可按房屋产权登记证所载面积置换。

实测面积不足0.25亩的,占地面积按实测面积计算;实测面积超过0.25亩的,超出部分按超占地面积计算。

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且证载面积大于0.25亩的,超出证载面积部分按超占地面积计算。

超占地面积分段计算,超占地面积上房屋不再补偿,室内装修按附属物补偿表补偿;室外不予补偿。实测面积超出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100㎡之内的,超出部分按3000元/㎡给与货币补偿,或可按一半面积置换房屋;超出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100--200㎡之内的,超出部分按3000元×75%计算给予货币补偿(不可置换房屋);超出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200--300㎡之内的,超出部分按按照3000元×50%计算给予货币补偿(不可置换房屋)。超出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300㎡以上不予补偿。

不足0.25亩的或超出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20㎡之内的,最高可享受不超过10㎡优惠购买房屋。

养殖户或其他生产经营户,提供相关手续,按评估报告货币结算。

2、购买指定房源:

(1)房源地点:前大街住宅小区;

(2)房屋户型及建筑面积

户型标准:高层建筑面积约为70M2、85M2、100M2、120M2的户型(具体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3)装修及设施标准

窗户为断桥铝合金,开扇带纱窗;单元及进户门为钢质安全门;室内地面为砼垫层毛面,地上采暖,彩钢暖气片;墙面、顶棚腻子刮白;普通灯泡照明;双气入户;有线电视线路、电话线路、宽带线路入户;室内不设门。

3、购房标准

(1)征收面积超过房源最大户型120M2以上的,在选定第一套以后,所剩面积达到50M2及以上的,可购买下一套房屋,剩余面积不足50M2、大于等于50M2以上小于最小户型且不购买房屋的,剩余面积按6000元/ M2由开发商回购。

(2)不足70M2按4300元/ M2优惠价购买70 M2房屋,其它上靠户型面积不足部分按5000元/ M2购买,超户型超面积按6000元/ M2购买。

(3)选定第一套房后,剩余面积大于或等于50 M2购买第二套的,不足购买房屋面积部分全部按6000元/M2购买。

(4)被征收人不购房按4300元/㎡补偿。

(5)地下室按1000元/M2的价格购买,地下室面积暂定10M2。

(6)交房时间2020年12月31日前。

4、结算标准

(1)在签订货币结算协议书时,选择购买指定房源的同时再签订购房协议书。

(2)购房款按4300元/㎡收取,地下室暂按10M2收取,交房时一并结清,多退少补。

(3)补偿款支付到个人账户时,要将购房款直接交到房屋征收办指定账户,购房协议书方可生效。补偿款高于购房款的,交全部购房款;补偿款不足购房款的,余款待房屋交付时一并结清。

第五条:过渡方式、期限及搬家补助费

1、过渡方式:一律自行过渡。

2、过渡期限:

货币结算: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公产)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为证载建筑面积,按证载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家补助费: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为证载建筑面积,按证载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公产)搬家补助费。

第六条:优惠政策

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面积不足30M2的,按照30M2补偿。有证房面积不足30M2,附属房的面积补齐。

第七条:停产停业补

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且经营一年以上的;

5、停产停业补助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并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按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每平米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6、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是生产经营性用途的,房屋性质不变,但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件,且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米200元的停产停业补助。

第八条:搬迁进度奖励

在公告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每户奖励20000元。

第九条:签订协议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方案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十条:相关事宜

1、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先办理解除抵押,处理完一切纠纷与征收人签订协议。

2、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评估报告确定价格。

3、办理征收手续时,被征收人按实际表样自行结算被征收房屋遗留的水、电等相关费用。

4、自《征收公告》张贴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所批准用途给予补偿。

5、征收房屋由征收人统一拆除,旧料归征收人。

6、本方案施行后,之前涉及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与本方案有矛盾的,以本方案为准。在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调整再作出相关补充规定。

7、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下花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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