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2021-03-17 10:47:59来源:阳原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58
2020年4月30日,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年7920元(660元/月/人);年补差水平不低于4320元(360元/月/人)。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440元提高到4644元;年补差水平由不低于2820元(235元/月/人)提高到不低于3024元(252元/月/人)。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年基本生活标准10800元/人。
农村特困:年基本生活标准由6000元/人提高到6060元/人。
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全护理补贴年标准由4200元/人提高到8592元/人或8064元/人(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40%);半护理补贴年标准由3000元/人分别提高到6444元/人或6048元/人(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30%);全自理补贴年标准为1800元/人。
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分散照料全护理年标准为4200元/人,分散照料半护理年标准为3000元/人,全自理补贴年标准为1800元/人。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要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后的资金需求计划和预算安排,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强化资金监管,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运行,安全有效使用。
(二)强化规范管理。要据实核算家庭收入,严格落实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政策,分档发放低保资金;科学评估城乡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及时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退尽退,确保对象认定精准,资金发放精准。
(三)做好基础工作。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档案变更、电子数据录入、台账备案、资金补发等基础性工作要在5月底前完成,确保提标政策落实到位。
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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