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关于调整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的通知
2021-03-17 10:46:33来源:怀安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916
2020年2月26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的通知》(怀政办〔2020〕13号)印发,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怀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的通知
怀政办〔2020〕13号
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管理工作,稳步促进生产发展,有效保障市场供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及张家口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怀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怀政办〔2016〕80号)文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中心,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制结合,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推行生态化养殖,建立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生态畜禽养殖格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4.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原则;
5.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6.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等。
四、调整禁养区划定范围
调整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其中: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五、工作要求
禁养区内一律不得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擅自新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现有畜禽养殖户严格按照现行环境保护、动物防疫条件从严要求,逐步自行退出,严防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各乡镇不得在禁养区规划、发展、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县发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养殖区域;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步对现有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按照环保、动物防疫等条件要求依法逐步淘汰搬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单位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统筹协调,明确各管理职责,细化各项推进措施,确保整治任务全面落实。同时,妥善处理整治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最大程度减少社会矛盾。
(二)加强技术指导。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进行全面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对建成后的畜禽养殖场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结合农村能源工程和养殖粪污处理工程,切实有效做好畜禽养殖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标语板报等传播媒介,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通过入企业座谈、进村入户宣讲、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要求划定禁养区必要性和重要性,让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怀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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