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21-03-17 10:33:39来源: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2273
2020年3月26日,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宽政〔2020〕22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村镇规划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县农业农村及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节约,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统一风貌,彰显地域特色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规划及报建要求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规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筑格局和外观应与历史文化及传统风格相协调。
第七条 建房规划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削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削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服从规划管理,未经规划审批不得新、翻、改、扩建。
严格遵守建房退线要求,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沿线建房的,距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不少于12米。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设施、邻里通道;综合考虑雨水、污水排放、供水、供电等相关规范;通风、采光、遮阴及视觉卫生等方面要征得四邻同意并签字确认。
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新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农村宅基地安排按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要求执行;农村宅基地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80平方米,建筑密度一般不宜大于70%,建筑层数不宜超过2层,建筑屋顶以坡屋顶为主。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规划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建房要求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注重建筑特色风貌管控,兼顾传统村落保护。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统一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推荐的建筑设计方案,选择当地大多数村民接受的示范图予以推广使用,并按照示范图建设施工。以生态文化旅游区、现代农业区为单位选用一种建筑风格造型,或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用一种建筑风格造型,开展建筑风貌整治改造,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选定的建筑风格造型作为规划审批条件。
第十条 下列区域除危房加固修缮外,禁止宅基地建房规划审批:
(一)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二)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明确不予建房的;
(三)所在村庄已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
(四)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五)“五线”控制范围内的;
(六)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应当向村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新申请用地提交);
(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农村宅基地批准证明(翻建提交);
(五)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六)选定的建筑效果图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建房户持申请材料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当地国土资源所进行规划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审查建房户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建房户,并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或需修改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公示。建房申请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通知建房户及其所属的村委会,并在建房现场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效果图及设计方案总平面等主要图纸;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建房报批等有关材料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验收。乡镇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日常监管工作,房屋基础开挖前,建房户应主动报村委会,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到场核验,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农户建房完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选定的建筑效果图集设计方案外观进行建设,连同宅基地一同出具验收意见表。
第十七条 发证。建房户应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房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引导村民按照本办法进行建设。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职不到位、渎职、失职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遇有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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