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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3-16 17:20:22来源:白云区人民政府阅读量:98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2日

集体资产-官网截图

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洁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白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白云区各镇(街)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资产交易工作严格接受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监督管理。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出资成立的公司和分公司或者实际控制(包含且不限于控股等形式)的经营主体归属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可以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设备。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于上述范围,不得交易。

第五条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开发交易前,应先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二章交易管理机构

第六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监督。

(二)负责建立白云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区平台),保障和维护区平台的正常运行,对资产交易、合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控。

(三)负责建立健全区平台和资产交易管理机制、制度,通报区平台和资产交易管理工作情况。

(四)负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集体“三资”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办法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监督。镇人民政府下设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下设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含街道另行设定负责“三资”交易管理工作的科室)负责具体执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在区平台上开展辖内资产和交易管理工作。

(二)对农村集体提交的交易资料进行审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真实性、民主表决程序合规性、交易条件及竞投意向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等),商请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审核资产交易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环保要求等,监督交易全过程。

(三)负责安排本级审核人员,落实区平台的监督职责,进行资产交易审核、经济合同审核、信息审核发布、资产和合同台账确认等工作,执行审核操作。

(四)负责统计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情况和各项经济数据,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管工作,每月对区平台上本辖区内的到期合同进行提醒,提前60天发出通知,督促农村集体按规定方式和程序进行公开交易。

(六)调查处理辖区内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农村集体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资产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实工作,建立资产台账,根据资产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信息,并进行年度盘点。

(二)负责资产交易工作,根据本办法通过区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三)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订立、合同执行、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信息公开等。

(四)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交易服务机构

第九条广州市白云区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为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依照本办法承办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审核交易资料的齐备性,发布交易信息,接受农村集体交易立项前咨询,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协助农村集体审查竞投意向人的资格条件,按规定组织交易,指导交易合同签订。

(二)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镇(街)交易服务机构的政策宣讲、交易规程学习、业务技能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对进入本机构交易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指导镇(街)交易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的交易台账,以及协助建立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统计台账。

(四)收集、统计、分析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经济数据,总结交易成果,为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镇辖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为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内设的资产交易监管部(以下简称镇“三资”中心交易部),街辖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为街道交易站,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供交易活动场地,依照本办法组织、承办镇(街)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审核交易资料的齐备性,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按规定组织交易,指导交易合同签订。

(二)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交易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交易分级标准

第十二条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分为区、镇(街)两级,农村集体资产根据属地和分级标准分别进入各级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进入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单次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集体固定资产的出让、转让。

(二)占地面积15亩以上(含15亩)的集体农用地的出租。

(三)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的出租。

(四)合同标的首年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土地、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的出租。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重大资产交易。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集体资产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镇(街)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

第五章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

(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

(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经农村集体申请不公开竞价的。

(四)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公开竞投方式包括:现场举牌竞价、书面报价、网络竞价或者其他有利于竞争的方式。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因特殊原因需要以价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六章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如下:

(一)交易准备阶段。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应当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申报交易意向。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提供指引。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当提前向区交易中心进行咨询。农村集体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案与合同样本,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资产的详细信息。

2.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3.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4.交易保证金数额。

5.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6.违约责任。

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对交易方案及合同样本初审通过后,农村集体将交易方案及合同样本提交民主表决,农村集体根据表决结果填写《交易民主表决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到场见证有关民主表决程序。

民主表决通过后,应当将交易资料、民主表决结果等材料在公告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能少于5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及合作建设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能少于15天。公示完毕后,填写《交易公示情况报告表》。

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及合作建设的项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集体建设用地上述事项进行表决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3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同意。

(二)正式立项申请。

民主表决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农村集体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180天内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交易立项申请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超过180天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三)立项审查。

对于资料齐全的交易立项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交易立项申请表》上明确承接该宗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

(四)委托受理。

农村集体向交易服务机构申请进场交易,交易服务机构对所提交资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核。进入区级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须由区农业农村局对所提交资料的民主程序合规性进行复核。交易服务机构自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交易规则》等文件,并提交农村集体书面确认。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将审核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农村集体。

(五)组织交易。

1.信息发布。

交易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州市农村(社区)集体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区平台等发布经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的交易信息。农村集体也须同时在公告栏、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公示。

交易公告期限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合同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农用地面积低于50亩(含50亩)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低于30亩(含30亩)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2)合同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超过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低于10亿元(含10亿元)、农用地面积超过50亩(不含50亩)且低于600亩(含600亩)、集体建设用地面积超过30亩(不含30亩)且低于100亩(含100亩)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

(3)合同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算)超过10亿元(不含10亿元)、农用地面积超过600亩(不含600亩)或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00亩(不含100亩)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公告的内容包括:

(1)交易项目基本概况;

(2)交易底价;

(3)竞投人资格条件;

(4)报名时间、地点和方法;

(5)交易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方式;

(6)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

(9)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农村集体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镇(街)交易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农村集体应当及时将公告撤销、变更情况通知已办理报名手续的竞投人。

2.报名登记。

竞投意向方按公告向交易服务机构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填写《竞投报名登记表》,提交报名资料,并按公告要求缴纳保证金,签署《保证金承诺书》。保证金在交易期间由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农村集体集中管理,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项交易竞投。

3.进场交易。

交易服务机构按照《交易规则》组织交易。竞投开始前,竞投人应当填写《竞投会签到表》。竞投时,交易服务机构记录竞投情况,填写《竞投会报价表》。竞投后,竞得人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无竞投人或者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公告。变更交易条件的,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交易。

4.交易结果公示。

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机构填写《交易结果公告》,并在市平台、区平台等发布。农村集体也须在公告栏、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包括:

(1)交易项目名称;

(2)竞得人;

(3)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4)公示期限;

(5)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

(六)合同签订。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因竞得人原因,未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交易规则予以处理。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区平台。

第七章交易监管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奖惩依据。

第十八条交易管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资产交易、合同履约等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告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差的竞投人,通知交易服务机构限制其参与竞投。

第十九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及时将交易资料报送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派员到场见证,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交易过程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交易管理机构同意,交易服务机构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依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或者绩效奖金、建议罢免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入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易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执行,视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云府规〔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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