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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

2021-03-16 17:05:46来源:越秀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236

2020年12月2日,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发布了越秀区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下面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集体资产-官网截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基层廉洁建设,保障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农村股份制改革形成的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股份合作经济社以及以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注册成立的代表其进行经济活动的公司。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转制社区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国家投资建设但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第六条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侵犯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区民政局(区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全区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内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辖内转制社区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

(二)审核辖内转制社区集体资产项目交易申请资料和信息,确定交易服务机构,并将交易资料转交相应的交易服务机构;

(三)组织和监督辖内转制社区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并指导和监督辖内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开展交易组织等工作;

(四)指导辖内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经济合同的草拟、签订等工作;

(五)指导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资产交易情况录入越秀区转制社区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平台;

(六)负责辖内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活动中的相关投诉和纠纷的调查、协调和处理;

(七)其他涉及辖内转制社区资产交易监管职责。

第九条区公有物业租赁服务平台和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站,作为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四)按照规定组织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

(五)指导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签订;

(六)保存管理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七)对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八)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转制社区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建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站,确保有固定场所、专用设备、专职人员和运行经费。交易站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成员构成,实行董事长负责制。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将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台账、财务收支情况录入广州市农村(社区)集体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和越秀区转制社区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平台,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交易的登记管理和建档造册;

(二)建立本集体经济组织合同台账,跟踪合同变更和收款情况,督促相关合同的履行;

(三)及时梳理一年内即将到期的集体资产,对合同即将到期的集体资产提出交易或处置方案;

(四)依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组织召开民主表决会,对交易方案进行表决和监督;

(五)准备交易材料,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组织参加与本集体有关的交易活动;

(六)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的信息发布、公示及资料归档、报备。

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重大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应召开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董事会联席会议共同讨论,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地点。

应当公开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包括:

(一)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情况,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

(二)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承包、租赁等经营情况,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收益情况;

(四)财务计划、经营损益、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等情况;

(五)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其他资助、捐赠等情况;

(六)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资产与财务重大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股民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反映,监事会应当及时交由董事会在3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转制社区集体资产应当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分级交易标准为: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区租赁服务机构在区公有物业租赁服务平台上组织实施交易;单宗交易标的总额30万元(含)以上、或单宗交易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单宗交易首年年租金30万元(含)以上。

(二)其他资产原则上由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其已设立的资产交易站组织实施交易。如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街道办事处或区管理部门认为有需要,可申请提交区公有物业租赁服务平台进行交易。

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转制社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重大资产交易应当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四条转制社区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

(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

(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四)在交易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第十五条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并经成员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转制社区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申报交易意向。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提供指引。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案,并将交易方案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交易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竞投人出现违约行为,交易保证金处理方式;

(六)合同期限;

(七)违约责任。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九条转制社区资产交易项目按下列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

(一)建设用地、集体物业等资产出售、出让或转让等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必须经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的合作、合营建房的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协商谈判交易事项可以由成员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资料,超过180日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一)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表决票数等表决情况;

(二)交易意向登记情况、交易申请、信息发布申请;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方为公司的,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四)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合同样本。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照分级交易标准确定交易服务机构,并将资料转交该机构。

第二十一条资料齐全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农村(社区)集体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以及其他相关平台网站和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发布交易公告。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同时在其公司网站、信息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出租交易项目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出让、转让、合作合营建房等重大交易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

第二十三条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资料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

第二十四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交易规则组织交易。

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现场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并将交易结果在广州市农村(社区)集体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交易平台网站、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予以公示,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在信息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

因特殊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人应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暂缓签订合同时间;因竞得人原因,在未经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能在约定时间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

第二十六条签订合同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越秀区转制社区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平台。

第二十七条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者交易失败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变更交易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重新申报交易意向。

第五章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下列转制社区集体资产禁止交易:

(一)产权关系不清的;

(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四)合同、契约约定的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五)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六)未按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要求表决通过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二十九条转制社区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集体经济组织应派出监督小组到现场见证监督。监督小组人数在3名以上,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董事会(社委会)、监事会等组成。

监督小组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服务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街道办事处核实同意后,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做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收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由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要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一条竞投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交易的竞投。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竞投人成功竞得的,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还,或者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因竞得人原因,导致交易失败的,交易保证金按交易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转制社区班子成员的奖惩依据之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在组织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绩效奖励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进入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对交易标的金额、面积、年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损害他人、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民政局(区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2014年10月9日发布的《越秀区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越纪字〔2014〕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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