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抛荒的通告
2021-03-15 10:22:17来源:醴陵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183
为保护和充分利用耕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切实抓好“米袋子”和“菜篮子”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抛荒。充分发挥耕地的生产潜力,提高耕地效益,积极开展双季稻生产。确实无法种植水稻的耕地,要及时改种旱粮或其它经济作物。
二、严格执行种粮补贴政策。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的原则,对弃耕抛荒的耕地,取消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稻谷补贴资金,待复耕验收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三、鼓励土地依法流转。鼓励以转包、转让、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依法流转耕地。对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三产业或其他原因致使耕作劳力确有困难的农户,可以采取长期转租、季节性转租、耕地入股等耕地流转利用办法,签订托管协议,交给有条件的耕作者实行集中经营;也可以交由集体,签订协议实行托管经营。
四、全面推进休耕区复耕。根据中央和省人民政府指示精神,取消所有休耕任务及休耕政策性补贴。休耕耕地要按农时进度全面复耕;对拒不复耕又不同意流转的,依法向其追索因抛荒造成耕地永久性损害的赔偿。
五、各镇(街、长庆示范区)、村(社区)是粮食生产、禁止耕地抛荒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实现粮食生产“稳面、稳产、提质、提效”。
六、对违反以上内容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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