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3-11 17:01:09来源:漳平市人民政府阅读量:87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漳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为了切实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在尚未实行政经分设情况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工作职责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由村党组织、村委会中的本社成员交叉兼职。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并核发《漳平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四条申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内容全面准确、权属关系明晰;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办公地址、组织名称、组织章程、理事机构、监督机构,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三)组织成员明确;
(四)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申请登记由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按照以下程序,逐级申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材料在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留存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备案,并出具函件由申请单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登记。
第六条申请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漳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二)批准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文件;
(三)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四)成员名册(电子版、纸质版);
(五)组织章程(电子版、纸质版);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住所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分别留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农业农村局。
第三章登记办理
第七条市农业农村局要严格审核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要签署意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料录入全国登记赋码系统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印制并发放《漳平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提出补充意见并退还相关材料,由申请单位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补充材料,申请登记。
第八条登记工作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办理,对予以登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漳平支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登记赋码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第九条《登记证》一证一码,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农业农村局通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实时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加载在《登记证》上。
第十条《登记证》记载的内容包括: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组织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
(五)住所;
(六)登记机关;
(七)资产情况;
(八)业务范围;
(九)成立日期、有效日期、发证日期。
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后,应当凭《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功能作用。《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第十二条《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农业农村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材料,按照原申请登记程序,逐级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核定变更登记,并发放新的登记证明书。
第十四条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原《登记证》正、副本;
(三)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
(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理事长变更的会议记录及新当选理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组织地址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等;
(五)第六条所列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在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媒体上发表因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声明,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二)刊登声明原《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而作废的媒介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经成员会议表决通过、漳平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办理银行销户手续后,方可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登记证》正本、副本及公章:
(一)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及资产处置的会议记录材料;
(二)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三)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的方案及决议。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后,省、龙岩市就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与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材料清单(试行)
2.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系统填报说明(试行,以村级组织设立登记为例)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证赋码申请表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附件下载:
- 附件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材料清单(试行).docx
- 附件2 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系统填报说明(试行,以村级组织设立登记为例).docx
- 附件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docx
- 附件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证赋码申请表.docx
- 附件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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