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村集体林地使用费的指导意见》
2021-03-09 17:39:44来源:建瓯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267
现就《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村集体林地使用费的指导意见》(瓯政综〔2019〕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如下说明: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及需解决的问题
为切实维护村集体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确保我市林区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5〕14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07〕37号)文件要求的统一部署,起草《指导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
《指导意见》起草之前,到顺昌县参观学习,分别组织部分乡镇分管领导、经管站长、村干部及各乡镇林业站长进行二次讨论,由林业部门起草《指导意见》,经林业、农业、民政、发改、财政、组织等部门会审,形成《指导意见》,经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修改后形成《指导意见(送审稿)》,按程序报市政府办主要领导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印发执行。
四、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五个方面:一、村集体林地使用费的收取依据;二、村集体林地使用费的收取原则;三、村集体林地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和形式;四、村集体林地使用费收取的办法;五、切实加强林地使用费收取工作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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